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发布的第 23273 号最新判决,就实际停业情况下的增值税债权退税问题提供了重要澄清。核心问题涉及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税务申报的合法性以及与退税权诉讼时效相关的含义。
根据 1972 年第 633 号总统令第 30 条第 2 款,增值税余额的退税权产生于停业之时。在本案中,法院强调,破产管理人为抵扣或抵扣而进行的申报,代表了维持增值税债权并要求退税的明确意愿。
因实际停业而退还增值税债权——破产管理人为抵扣而进行的税务申报——不放弃债权的明确意愿——有效性——十年诉讼时效。根据 1972 年第 633 号总统令第 30 条第 2 款,因停业而退还增值税余额的权利,在实际停业之时产生,因此,破产管理人为抵扣或抵扣而事先在申报中列明,表明了获得退税的明确意愿,该退税受十年普通诉讼时效的约束。
最高法院在审查本案时指出,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申报不仅足以证明要求退税的意愿,而且对于避免丧失该权利至关重要。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现行法规规定退税权受十年普通诉讼时效的约束,这意味着对税务申报进行正确管理对于不使累积的增值税债权无效至关重要。
总之,第 23273 号(2024 年)判决是增值税退税和破产程序中债权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先例。它明确指出,破产管理人经过深思熟虑且及时的申报可以保障退税权,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并促进税务业务的顺利进行。法律和税务领域的专业人士了解这些指导方针,以便在公司危机情况下充分协助其客户,这一点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