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非法占用的住所:最高法院第 17252/2025 号判决澄清了问题

意大利刑法体系不仅旨在惩罚,还旨在促进被定罪者的社会融合。替代监禁的措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它们允许在不那么严酷且更侧重于康复的环境中服刑。在这些措施中,假释接受社会服务监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其批准取决于特定条件,包括拥有合适的住所。对此,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7 日公布的第 17252 号判决中,就非法占用的住所的适用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

替代措施和假释的价值

刑罚执行法(第 354/1975 号法律)提倡替代监禁的措施,以促进再教育并减少对监狱的使用。假释接受社会服务监督(刑罚执行法第 47 条)允许被定罪者在监狱外服刑,并接受监督。这个“融合项目”需要一个稳定且可控的环境,这对于遵守规定和与工作人员合作至关重要,是该过程成功的关键因素。

第 17252/2025 号判决和合适住所的要求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17252 号判决中,针对被告 E. A. F. 的案件,确认了卡尔塔尼塞塔监督法院的驳回决定,重申住所对于再教育项目的成功和监督的行使至关重要。判决要点澄清如下:

假释接受社会服务监督的前提是被定罪者拥有一个合适的住所,以便进行旨在实施融合项目的干预和监督,因此,对于那些指定非法占用的房产作为住所的人,不能批准该措施。

这一声明强调了住所的选择必须符合合法性和功能性标准,这对 E. A. F. 来说是一个无法克服的障碍。

为什么非法占用的房产不适用?

最高法院的决定基于系统和公共秩序的理由。住所的适用性是再教育成功的实质性条件。非法占用的房产存在多种问题:

  • 缺乏稳定性和合法性: 占有不稳定且非法,不适合长期项目。
  • 控制困难: 社会服务机构和执法部门在不合规的地点进行检查会遇到障碍。
  • 与融合原则相悖: 生活在非法状态会破坏与合法性重新建立联系的目标。
  • 判例法: 法院已巩固了合适住所的重要性(例如,联合庭第 14500/2006 号)。

刑罚执行法第 47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284 条第 1 款隐含要求住所合法且稳定。

结论:合法性和功能性以实现有效融合

最高法院第 17252/2025 号判决重申,住所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是假释的必要条件。这一决定保证了再教育过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确保被定罪者被置于一个有利于其社会融合的环境中,并遵守法律。对于被定罪者和律师来说,住所的选择至关重要。我们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关于刑罚执行法和替代措施的专业援助。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