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复杂格局中,最高法院的作用对于确保解释的一致性和法律的正确适用至关重要。一项近期裁决,即 2025 年第 18986 号判决,由第六刑事庭作出,就检察官(P.M.)在存在“两次相同无罪判决”情况下的上诉限制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项裁决值得仔细分析,以理解其在申诉制度中的实际影响和范围。
“两次相同判决”原则是指两个审级,通常是初审和上诉审,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在本例中是将被告无罪释放。这种情况限制了向最高法院上诉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事实评估方面。事实上,最高法院不是第三个事实审级,而是合法性法官,其主要任务是核实法律的正确适用以及事实审判决的理由中是否存在逻辑或法律上的缺陷。我们正在分析的判决正是处理了事实重建与犯罪的法律定性之间这种微妙的相互作用。
最高法院的裁决以其权威性,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界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检察官上诉的可受理性。以下判决总结了裁决的核心:
在最高法院上诉案件中,如果存在“两次相同无罪判决”,则检察官提出的上诉,以指控犯罪的法律定性错误为由,并声称事实审法官对事实的重建是错误的,则该上诉不可受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异议涉及理由的缺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8 条第 1 款之二的规定,不可提出。
这项判决强调了一个关键点:尽管检察官可以合法地上诉以纠正事实的法律定性错误,但如果这种上诉实际上隐藏着对事实审法官重建事实的质疑,那么该上诉将是不可受理的。换句话说,如果为了主张犯罪的定性错误,检察官必须论证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那么他的上诉将面临禁止在最高法院重新提出对事实证据的不同解读的禁令,尤其是在存在两次相同无罪判决的情况下。
该裁决基于《刑事诉讼法》的既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列出了允许向最高法院上诉的理由,包括法律的违反和理由的缺陷。然而,《刑事诉讼法》第 608 条第 1 款之二(为加强诉讼的合理期限原则和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功能而引入)进一步限制了检察官可以针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的情况,在存在两次相同判决的情况下,排除了导致对事实进行不同评估的审查。
第 18986/2025 号判决,报告人 P. Di Geronimo 博士,遵循了已有的判例,正如其对先前第 47575/2016 号判决(Rv. 268404-01)的引用所证明的那样。这加强了最高法院对理由的审查,尽管已扩展到核实理由的逻辑性和完整性,但不能深入到对事实问题的实质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度。法律定性,尽管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与已确定的事实基础密切相关。如果检察官仅仅因为不同意事实的重建而质疑法律定性,那么他的异议就不是法律上的,而是事实上的,因此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是不可受理的。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意味着:
最高法院刑事庭第 18986/2025 号判决代表了程序法领域的重要一步,重申了“两次相同无罪判决”原则和合法性审查的限制。它澄清说,检察官的上诉,尽管可以涉及错误的法律定性,但不能暗中转变为对事实重建的质疑,尤其是在这种重建已在两个审级中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这项裁决有助于加强法律的确定性,并更精确地界定事实认定(事实审法官的特权)与合法性审查(最高法院的专属任务)之间的界限。正确理解这些原则对于所有法律从业者都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