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与损害赔偿的广阔领域中,处理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是程序法中最微妙的问题之一。意大利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作出的第 29755 号判决,就涉及连带责任和必要共同诉讼时,最高法院上诉的可受理条件提供了根本性的澄清。该裁决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界定了共同债务人在不导致上诉被裁定为不可受理的前提下,可以质疑自身责任的边界。
本案源于对博尔扎诺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在本案中,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体之一 R. A. 提起最高法院上诉,旨在从根本上质疑其自身责任。然而,在提起上诉时,他未将受害债权人列为诉讼当事人。这一程序性错误决定了该上诉的命运。由 De Stefano Franco 主审、Gianniti Pasquale 担任报告法官的最高法院,援引了《民法典》第 2055 条(连带责任)与《民事诉讼法》第 331 条(不可分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之间微妙的平衡,宣布该上诉不可受理。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分析最高法院法官表达的官方要旨至关重要:
共同责任人之一针对其与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提起最高法院上诉,旨在从根本上质疑自身责任时,若未同时针对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提起上诉,则该上诉不可受理。这是因为,未针对债权人对判决提出上诉,会导致针对债权人的主要判决生效,从而排除了对责任问题的审查,使得仅限于共同债务人之间关系的上诉成为无效诉讼(inutiliter data)。
这一要旨强调了一个核心原则:如果共同债务人想要证明其没有任何过错且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则不能将上诉审理仅限于与其他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他必须将债权人/受害者列为诉讼当事人。如果后者被排除在外,其对债权人的判决将生效(即成为终局判决)。因此,随后仅在债务人之间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将完全无效(inutiliter data),因为对受害者的主要债务已无法再进行变更。
最高法院第 29755/2025 号判决强调了每位律师及其当事人在处理涉及多名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诉讼时必须牢记的几项基本规则:
总之,2025 年 11 月 11 日的第 29755 号判决与此前的司法实践保持一致,确认了最高法院审理中要求的形式严谨性。对于那些需要处理涉及多方连带损害赔偿请求的人士而言,该判决是一个根本性的警示:防御策略必须包含所有原始当事人的正确参与,否则将面临丧失辩护权的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