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终身年金赔偿严重人身损害:2025年第30080号裁定书的保障措施

对遭受严重人身损害的受害者的保护,构成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当侵权事件永久性地损害了个人的健康与自主能力时,赔偿的目的必须是尽可能地恢复受害者在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在清偿方式中,《民法典》第2057条规定了设立终身年金的可能性。然而,该年金金额的确定引发了关于其价值如何随时间保值的复杂问题。最高法院通过2025年11月14日作出的第30080号重要裁定,就这一敏感问题进行了澄清,支持了M. D. C.针对G.提起的上诉,并重新界定了受害者应享有的保障范围。

终身年金的性质与通货膨胀风险

以终身年金形式进行的损害赔偿,旨在满足受害者对持续资金流的需求,以应对其终身所需的日常开支和护理费用。这种赔偿方式与一次性支付有显著区别,因为它将赔偿义务延伸至未来。正是由于这种时间上的延续性,终身年金具有内在的随机性和长期性。与该工具相关的主要风险是通货膨胀:今天确定的固定金额在十年或二十年后可能完全不足,从而使全面赔偿原则落空。

最高法院的裁决与适当的预防措施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批评了米兰上诉法院的判决,因为后者仅判令责任人支付固定的年度金额,而未规定任何货币调整机制。最高法院法官强调,《民法典》第2057条要求法官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维护年金的实际购买力。

关于严重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2057条以终身年金形式进行的清偿具有随机性和长期性,因此,在适用该条文规定的“预防措施”时,法官必须预先(ex ante)规定年金随货币购买力调整的机制,因为若缺乏此类机制,赔偿将无法实现全面性;“适当的预防措施”可包括:根据欧盟成员国统一消费价格指数(IPCA)对年金进行年度重估,或根据意大利国家统计局(Istat)制定的工人与职员家庭消费价格指数(FOI)进行调整,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受益人的工具,例如为权利人购买国债,或依据《民法典》第1882条为其订立一次性缴费的人寿保险。

这一法律原则强调,如果赔偿不能免受货币贬值的影响,则不能被视为有效的赔偿。法官不能将此问题的解决推迟到未来,而必须在判决时预先确定应采取何种工具,以确保年金保持其购买力不变。

法院确定的保障工具

最高法院不仅阐述了理论原则,还提供了一份具体且实用的清单,列举了可作为《民法典》所规定的“适当预防措施”的手段。其中包括:

  • 基于IPCA(欧盟统一消费价格指数)的年度重估,确保与欧洲标准保持一致。
  • 基于Istat的FOI指数进行的重估,该指数传统上用于调整国家工人与职员家庭的货币价值。
  • 购买国债(公共债务),其收益直接归受害者所有。
  • 依据《民法典》第1882条为受益人订立一次性缴费的人寿保险,以锁定赔偿在时间上的稳定性。

结论

2025年第30080号裁定书代表了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通过强制要求预先定义终身年金的调整机制,最高法院确保了全面赔偿权不仅是一项原则声明,更能转化为受害者具体且持久的经济保障。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该判决为起草损害赔偿请求及制定相应的清偿申请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指导方针。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