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税与款项返还:第 30706/2025 号裁定书的新动向

当法官作出判决,要求支付或返还一定金额时,当事方往往会产生一个关键疑问:在登记税方面适用何种税收制度?这个问题并非仅仅是学术性的,因为比例税率与固定税额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经济支出上的巨大不同。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作出的第 30706 号裁定书对此进行了干预,就因行为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效力的征税问题提供了根本性的澄清。

《登记税统一文本》(TUR) 中比例税与固定税的区别

《登记税统一文本》(第 131/1986 号总统令)详细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裁决应如何征税。总体而言,判决支付款项或价值的裁决需缴纳比例税,因为这代表了财富的新转移或对债权的确认。然而,立法者为那些判决仅是原始法律关系终止之结果的情况规定了优惠制度。简而言之,司法实践遵循的标准如下:

  • 比例税(第 8 条第 1 款 b 项):适用于导致资产主动转移的判决。
  • 固定税(第 8 条第 1 款 e 项):适用于判决与宣告行为无效、撤销、解除或失效相关的情况,因为这仅限于恢复原状。

最高法院分析的案例

该案源于国家总律师事务所 (A.) 与纳税人 T. D. I. 之间的诉讼。米兰地区税务委员会此前曾撤销了一份清算通知,税务局在该通知中要求对一份判决返还款项的裁决征收比例税。这些款项是根据一份融资租赁转让协议支付的,但民事法官因其中一方当事人缺乏同意而宣告该协议无效。最高法院驳回了税务局的上诉,确认在此类情况下,不存在应按比例征税的财富转移。

在登记税方面,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支付或返还款项的裁决,应根据《登记税统一文本》(TUR) 附件税率表第一部分第 8 条第 1 款 b 项的规定缴纳比例税,除非该判决伴随着行为的撤销或宣告无效;在此情况下,根据上述税率表第 8 条第 1 款 e 项的规定,适用固定税,因为由行为无效导致的非正当得利返还效力并不具备财富转移的特征。

这一原则至关重要:当非正当得利的返还效力源于行为的无效或失效时,并不构成新的纳税能力表现。因合同无效或失效而回到合法所有者手中的金钱并不代表资产的增加,而仅仅是对原始法律错误的修复。

结论

第 30706/2025 号裁定书与之前的合法性导向(参见 2018 年第 32969 号判决)保持一致,重申登记税必须针对行为的经济实质进行征收。如果不存在新的财富,而仅仅是由于法律行为失效导致的再平衡,纳税人有权适用固定税额。这一裁决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防止民事司法间接地成为国库进行不成比例税收征收的契机。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