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税法领域,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指导纳税人和专业人士的必不可少的灯塔。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30098/2025 号就税务承担情况下不当抵扣罪的构成提供了关键澄清。这项涉及被告 D. L. M. 的裁决,强调了正确解释法规的重要性,并警示了那些看似合法但可能隐藏严重刑事不当行为的做法。
抵扣是一种税务工具,允许使用对税务机关的债权来清偿税务债务。第 241/1997 号法令第 17 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抵扣必须在税务关系中的同一主体之间进行。这一主体同一性原则是该制度的基石。未能遵守此条件可能导致构成不当抵扣罪,该罪由第 74/2000 号法令第 10-quater 条规定,该条处罚使用不应得或不存在的债权。
税务承担是一种协议,通过该协议,一方(承担人)承诺支付另一方(被承担人)的税务债务。提交给最高法院的问题是,承担人是否可以使用其自身的税务债权来通过抵扣清偿原属于第三方的被承担债务。第 30098/2025 号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复,重申此类操作具有刑事相关性。
关于不当抵扣,通过税务债权抵扣因税务承担而获得的税务债务,具有刑事相关性,因为第 241/1997 号法令第 17 条并未规定税务承担的情况,要求抵扣只能在税务关系中的同一主体之间进行。(涉及在第 124/2019 号法令第 1 条生效之前进行的税务抵扣,该法令经第 157/2019 号法律修改后生效,该法令明确排除了通过承担人的债权抵扣税务债务的可能性)。
最高法院的判决毫不含糊:通过税务承担获得的税务债务的抵扣具有刑事相关性。原因很简单:第 241/1997 号法令第 17 条并未将税务承担作为主体同一性原则的例外。因此,如果承担人使用其自身的债权抵扣他人的债务,则该债务的债权属于不应得的,构成不当抵扣罪。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涉及第 124/2019 号法令生效之前的事件,该法令后来明确排除了这种可能性,但法院澄清说,非法性原则在当时的法规框架下已经存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30098/2025 号是一项重要警告。它重申,税务抵扣操作必须极其谨慎地进行,并完全遵守主体同一性原则。任何试图规避此要求的行为,即使是通过税务承担,也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刑事相关性。为了安全地应对复杂的税务环境并保护自己免受可能的争议和处罚,务必始终寻求合格的法律和税务咨询,以便分析每种具体情况并确保完全符合现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