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控告与默示接受:最高法院在第 30377/2025 号判决中予以澄清

在意大利刑法领域,撤回控告是许多诉讼程序得以解决的基本制度。它是指犯罪的受害人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从而导致犯罪的消灭。然而,这一过程并非总是直截了当,关于被控告人接受此类撤回的方式,常常会引发解释性问题。正是这种微妙的平衡,促使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第 30377 号判决中提供了重要澄清,阐明了即使没有正式声明,也推定接受撤回控告。

判决的背景和接受的重要性

根据《刑法典》第 152 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撤回控告是一项双边行为。这意味着,为了产生其消灭犯罪的效力,仅有控告人撤回控告的意愿是不够的,还需要被控告人的接受。法律,特别是《刑法典》第 152 条,规定撤回可以是程序性的或程序外的,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必须被被控告人接受。接受可以是明确的或默示的,但正是其推定,使得司法实践常常需要面对。

本案的判决源于对巴里上诉法院 2024 年 6 月 24 日判决的上诉,该判决涉及被告人 P. P.M.。核心问题是,在没有正式接受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犯罪视为已消灭,因为被控告人已在诉讼中提交了撤回控告。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非罕见,它强调了在法律确定性、诉讼经济原则和各方意愿之间取得平衡的必要性。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及其意义

最高法院判决的核心包含在以下要旨中,值得仔细分析:

被控告人为了宣告对其指控的犯罪的消灭而在诉讼中提交撤回控告,即使没有正式接受,也等同于未表示拒绝,足以允许此类宣告,因为根据《刑法典》第 157 条第一款的规定,除非能发现表明被控告人有相反意愿的事实,并且被控告人知悉控告人的意愿并有能力接受或拒绝,否则推定接受撤回控告。

这一论断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第 30377/2025 号判决中确立了一个明确的原则:如果被控告人在诉讼中提交了撤回控告,其明确目的是为了使其承担的犯罪得以消灭,那么这一行为就等同于未表示拒绝。换句话说,他提交撤回控告的行为被解释为默示但明确的接受。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法院援引了《刑法典》第 157 条第一款,该款规定除非出现表明被控告人有相反意愿的事实,否则推定接受撤回控告。

为什么这一澄清如此重要?因为它简化了诉讼程序,避免了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如果被控告人知悉控告人撤回控告的意愿,并且有能力接受或拒绝,那么他提交诉讼文件的行为就隐含地表明了他的接受。不需要正式声明、额外的签名或明确表示同意,除非有表明相反情况的证据,例如希望获得无罪判决以完全恢复其声誉。

这一立场符合既定的司法实践,正如对 2011 年第 27610 号判决的最高法院联合庭的提及所证明的那样,该判决在过去已经处理过类似问题,并强调在各方意愿明确时,实质重于形式。

实际影响和法律依据

这一解释的实际后果是显著的。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公民来说,知道被控告人提交撤回控告足以推定接受,除非明确拒绝或有相反事实,这使得刑事诉讼程序的管理更加顺畅。这有利于:

  • 加快对可追究控告的犯罪案件的审结速度。
  • 减少不必要的官僚负担和形式。
  • 明确如何解释被控告人关于撤回控告的行为。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典》第 152 条、第 155 条和第 157 条。第 152 条规定了撤回及其接受;第 155 条处理了撤回的放弃及其有效性;正如最高法院所指出的,第 157 条第一款对于推定接受至关重要,该款规定“除非被控告人表示了相反的意愿,否则撤回被接受”。第 30377/2025 号判决正是阐明了在实际情况下“相反的意愿”的含义。

结论

最高法院第 30377/2025 号判决是正确解释和适用撤回控告制度的重要参考。最高法院重申了被控告人提交撤回控告时推定接受的原则,有助于简化程序并确保更高的法律确定性。这一判决不仅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而且在和解意愿明显时,通过允许犯罪迅速消灭,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这是司法实践如何通过关注程序动态,在始终尊重基本权利和保障的前提下,为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可理解性做出贡献的一个例子。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