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数字化时代,认证电子邮件(PEC)已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工具,但也引发了复杂的解释性问题。其正确管理对于诉讼文书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最高法院经常需要澄清可能决定诉讼成败的程序性问题。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第 15801 号裁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它为当事人在未能成功完成诉讼请求的电子送达(特别是根据《破产法》第 98 条的请求)的情况下,提供了关于注意义务的基本指导。
该裁定涉及 C. C. 对 C. A. 的案件,并撤销了特拉莫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作出的先前判决,该裁定处理了一个对律师和专业人士具有极其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当“第四封电子邮件”,即证明送达结果的电子邮件不成功时,会发生什么?
电子民事诉讼(PCT)由 2012 年 10 月 18 日第 179 号法令(经 2012 年 12 月 17 日第 221 号法律修订后生效)和 2011 年 2 月 21 日第 44 号司法部法令等法规引入并逐步强制执行,它彻底改变了与司法机关互动的方式。文书的提交通过电子发送完成,通知和通信系统基于 PEC。在此系统中,“第四封电子邮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代表了法院书记员的接收收据,证明了文书提交的成功。如果此收据不成功,则提交无效。
《破产法》(1942 年 3 月 16 日第 267 号皇家法令)现已成为《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其中规定了对破产财产的异议,这是债权人对排除或部分承认其债权提出异议的基本程序。在此范围内,请求的及时性是一项不可或缺的要求,未能成功完成电子提交可能会导致不可挽回的丧失权利。
最高法院在第 15801/2025 号裁定中,明确了电子提交方面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责任和启动义务。判决的要旨如下:
关于根据《破产法》第 98 条提交请求的电子送达,如果第四封 PEC 未能成功,则当事人有义务立即采取行动,纠正提交失败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任一方式:a) 及时重新提交,并考虑到之前的活动,在对拒绝理由提出异议后进行;(b) 如果丧失权利确实发生,但并非归咎于当事人,则及时提出延期请求;在第一种情况下,鉴于通信过程表面上的合规性,当事人通过附上法院书记员在第四封 PEC 中指出的理由并对这些理由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履行了其陈述的完整性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提出并提供与导致拒绝的理由不同的任何异议的证据。
这一段至关重要。法院强调,当“第四封电子邮件”显示负面结果时,当事人不能简单地忽略它或认为问题会自行解决。相反,需要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