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常常面临着难以确定医务人员行为与患者所遭受损害之间确切因果关系的困境。当患者存在可能已促成甚至导致损害的既往病症时,这种复杂性会呈指数级增长。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局面下,意大利最高法院第17006号裁定(2025年6月24日)提供了一个关键的澄清,明确了物质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之间的界限。
该裁定涉及B. D.与A.之间的案件,并撤销了那不勒斯上诉法院的先前判决,发回重审。该裁定遵循了既定的判例,但需要不断进行澄清,尤其是在健康这样一个敏感的领域。
该判决的焦点在于,在存在共同原因(即与医生行为共同导致损害事件的因素)的情况下,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事实上,最高法院重申了区分两个基本概念层面的重要性:
这种区分对于正确归责和确定赔偿金额至关重要。
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损害事件的发生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可以归因于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既往病理状况(该状况与上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依赖关系)的共同作用,那么法官必须在物质因果关系层面(正确理解为行为与损害事件之间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227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行为相对于事件的因果效率,并适用《刑法典》第41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先前、同时或后续原因的竞合,即使与犯罪人的行为无关,也不排除行为与不作为以及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将损害事件完全归咎于不法行为的作者,然后——可能也通过公平原则——在法律因果关系层面(正确理解为损害事件与最终产生的各项可赔偿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评估各种共同原因的不同效率,以便将对行为作者——在物质因果关系层面负全责者——的赔偿义务限制在不包括那些从因果关系上无法归因于损害事件、而是由偶然因素(如患者的既往病理状况,而该状况又无法从因果关系上归因于医务人员的疏忽、鲁莽和不专业)所决定的损害后果。
这一判决要旨具有非凡的重要性。法院明确指出,就物质因果关系而言,法官必须适用《刑法典》第41条。这意味着,先前原因(如患者的病症)、同时原因或后续原因的竞合,并不排除医务人员行为与损害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除非该共同原因本身是导致事件的唯一原因。如果医生的行为在因果关系上是有效的,那么损害事件将完全归咎于该医生。这种方法确保了责任不会仅仅因为存在先前因素而被规避。
然而,赔偿的调整是在法律因果关系层面进行的。在此,法官可以,即使通过公平原则,评估不同共同原因的效率。如果患者的既往病症与医生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依赖关系(即医生并未加重或导致该病症),并且该病症独立地促成了最终损害,那么与之相关的损害后果可以被视为由“偶然因素”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的赔偿义务将不包括这些后果,而仅限于直接归因于其行为的后果。
最高法院的裁定为负责评估医疗责任案件的法官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它强调了进行严格的两阶段分析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