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中合同的无效:最高法院(2025 年第 15277 号令)的关键澄清

在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的复杂格局中,上诉阶段对新主张和新请求的处理历来是一个特别微妙的问题。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最近发布的第 15277 号令(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9 日),由 T. L. 主席和 C. D. 报告员审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布的,为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和实践意义。该裁决涉及 R. 和 C. 之间的案件,处理了首次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无效认定请求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判例法中经常引发辩论。

《民事诉讼法》第 345 条第 1 款规定的总原则是,上诉中的新请求是不可受理的。然而,合同的无效,由于其性质和对法律秩序的影响,一直享有特殊的待遇。最高法院通过这项裁决,加强了已有的判例,并以值得关注的清晰度对其进行了阐述。

合同的无效:法律秩序的保障

在深入探讨裁决细节之前,必须回顾合同无效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 1418 条的规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缺乏基本要素(协议、原因、标的、形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时,即属无效。无效是合同最严重的无效形式,与可撤销性不同,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民法典》第 1421 条)。这种依职权审查是本裁决的基础。

无效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保护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因此,立法者规定了一种诉讼程序,允许法官在没有当事人具体请求的情况下进行干预,以确保完全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上诉中的无效请求:最高法院的澄清

第 15277/2025 号令处理的问题涉及首次在上诉审判中提出的无效请求的命运。最高法院援引先前的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合议庭(参见 2014 年第 26243 号)的判例,重申了一项关键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45 条第 1 款,首次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无效请求是不可受理的,但上诉法院法官有权根据同一条第 2 款将其转换为有效的无效抗辩并进行审查,因为法官有义务依职权审查所有可能的无效原因,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1 条第 2 款事先告知当事人,因此,该请求不应因其新颖性而被宣布为不可受理,而应在转换后就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这一段至关重要。法院澄清说,尽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45 条第 1 款,正式的“新”无效请求在上诉中是不可受理的,但法官不能简单地宣布其不可受理并结束案件。相反,法官有明确的“权力和义务”将该请求重新归类为根据同一条第 2 款合法提出的无效抗辩。这是因为法官有义务依职权审查所有可能的无效原因,这是一项原则,要求法官即使在没有当事人具体请求的情况下,也要审查争议所依据的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判决还强调了另一个基本方面:遵守辩论原则的必要性。在进行转换和实质审查之前,法官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1 条第 2 款向当事人指出该问题,允许他们发表意见。这确保了没有一方会措手不及,并能充分行使其辩护权。

实际影响和法律依据

这种解释的后果是重大的:

  • **克服形式上的不可受理:** 无效请求不会因其新颖性而被宣布为不可受理,而是通过转换为抗辩在程序上得到“挽救”。
  • **实质审查:** 一旦转换,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就无效抗辩进行实质审查,从而避免如此严重的无效问题得不到解决。
  • **加强法官的作用:** 重申了法官在确保强制性规定得到正确适用和保护法律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即使在上诉阶段也是如此。
  • **保护辩论:** 该裁决强调了《民事诉讼法》第 101 条第 2 款的重要性,该条款要求法官就依职权可审查的问题引发辩论,确保当事人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最高法院明确引用了多项规定,包括《民法典》第 1325 条、第 1418 条和第 1421 条,这些规定定义了无效及其依职权审查,以及《民事诉讼法》第 99 条、第 101 条第 2 款、第 112 条和第 345 条,这些规定规范了请求原则、辩论和上诉中的预决。

结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5277 号令是意大利关于合同无效和民事诉讼的判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证实了合同无效的公共性质要求法官即使在上诉中也要进行干预,从而克服了为新请求设定的形式上的预决。这意味着合同的有效性,即所有法律关系的根基,不能仅仅因为程序上的原因而被忽视,而必须始终经过认真的司法审查,并充分尊重辩论。这项裁决保证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和对当事人更有效的保护,重申了实质正义即使在程序框架内也必须找到其途径的原则。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