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许多方面已经“私营化”,但公共部门的工作领域仍然保留着一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常常会引起疑问和争议。最受争议的问题之一涉及内部招聘公告的法律性质以及雇主机构违约的后果。就此,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发布了第 17047 号裁定,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值得仔细分析。
该裁定源于 L. C. 对 S. C. 提起的上诉,并驳回了巴勒莫上诉法院 2021 年 3 月 18 日的先前判决。该裁定侧重于将内部招聘公告定性为真正的“公开要约”,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和损害赔偿权。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重申了一个对私营化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来说非常重要的原则:内部招聘公告,当具备特定特征时,并非仅仅是意向的传达,而是根据《民法典》第 1336 条的规定,具有“公开要约”的法律性质。那么,是什么要素将公告转变为具有约束力的要约呢?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为了使公告具有这种性质,它必须包含所提供工作职位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包括:
当满足这些要求时,公共雇主有义务履行其承担的义务,而招聘的获胜者则在其财产中巩固了一种主观法律状况,即一项真正的权利,雇主只能通过双方同意或法律明确允许的原因才能解除。这意味着雇主不能任意撤回要约或不将职位授予获胜者。
雇主违约的后果是明确且重大的。最高法院援引《民法典》第 1218 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权具有合同性质。这意味着,如果未能将职位授予获胜者,雇主有义务赔偿工人遭受的损失。
损害赔偿的合同性质对于确定诉讼时效也至关重要。与其他形式的责任不同,公开要约违约造成的损害的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十年。这为工人提供了相当长的时间来在司法程序中维护自己的权利。
关于私营化公共部门的工作,雇主发布的内部招聘公告,用于填补特定资格的职位,其中包含所有基本要素(可用职位数量、资格、招聘方式、资格评估标准),并规定了获胜者担任可用工作职位的权利以及该职位在法律上生效的开始日期,这构成了一项公开要约,雇主有义务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并巩固了相关人员主观法律状况的获取,雇主只能通过双方同意或法律允许的原因才能解除,因此,如果发生违约,则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 1218 条,该违约具有合同性质,其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十年。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固化了这一原则。它明确指出,如果招聘公告详细且完整,它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申请邀请,而是一个真正的承诺。一旦候选人赢得招聘,他们就获得了该职位的个人权利。如果雇主不遵守这一承诺,则构成合同违约,与私人之间的关系中可能发生的违约无异。这意味着工人有权要求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并且该权利仅在十年后失效。
最高法院第 17047/2025 号裁定代表了私营化公共部门相关判例法的一个确定点。它加强了对参加内部招聘的工人的保护,确保如果招聘公告结构良好,则对行政部门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共机构而言,该判决强调了以最大的精确度和对法律后果的认识来起草招聘公告的重要性,避免不可兑现的承诺或含糊的措辞。然而,对于工人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确认,一旦他们通过正规招聘获得了权利,他们的权利就得到了充分保护,并且如果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可以寻求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长,这使得他们能够仔细评估每一步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