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减轻情节:最高法院澄清损害赔偿与积极悔改的不可替代性(判决书第 23897/2025 号)

在意大利刑法领域,对酌情减轻情节的评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能对刑罚的程度产生重大影响。在这些情节中,《刑法典》第 62 条第 1 款第 6 项规定了两种不同但经常被混淆的情况:损害的完全赔偿和积极悔改。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26 日的第 23897 号判决书中,提供了澄清性的解释,精确地界定了这两种情节的适用范围,并重申了它们的自主性。这项判决由 G. D. M. 主持,G. T. 担任报告员,部分撤销了卡塔尼亚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并将其发回重审,为专业人士和公民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点,阐明了这些重要法律规定的限制和潜力。

问题的核心:《刑法典》第 62 条第 1 款第 6 项

《刑法典》第 62 条列举了普通酌情减轻情节,即除特定排除情况外,可适用于任何犯罪的情节。特别是第 6 项规定,对于在审判前已完全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害,或自愿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犯罪造成的损害或危险后果的人,应减轻刑罚。乍一看,这两种情况——损害赔偿和积极悔改——可能看起来相似,几乎可以互换。然而,正如判例所强调的,并且现在在第 23897/2025 号判决书中得到有力重申,它们的性质和目的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这种区别绝非学术性的,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被告获得刑罚减免的可能性,以及受害者可以期待的“补偿”类型。

《刑法典》第 62 条第 1 款第 6 项规定的损害完全赔偿和积极悔改的酌情减轻情节具有自主的适用范围,因为前者与民事意义上的损害相关,即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但经济上可赔偿的损失,而后者则与所谓的刑事损害相关,即除经济上可赔偿的损失外,与被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的损害或危险的损害密切相关的后果,因此,尽管在非财产犯罪中,被告在犯罪后的行为分别实现了独立的法律规定,可以合并适用并产生单一的减免效果,但它们之间不可互换,也不具有相互的整合能力,其后果是,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损害部分赔偿也不能被评估为第二种情况。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该裁决的核心,并阐明了一项基本原则。总而言之,最高法院规定,“损害赔偿”是指民事性质的损害,即可以作为赔偿对象的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但经济上可量化)的损失。例如,我们可以想到盗窃物品并将其归还,或因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的赔偿。“积极悔改”则侧重于“刑事损害”,即犯罪后果超出纯粹经济范畴,直接触及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例如,这可能包括肇事逃逸者提供的救援活动,旨在减少对他人生命或安全的危险,而与经济赔偿无关。判决是明确的:这两种情节是自主的,不可互换的,这意味着不符合其中一种要求的局部行为不能被“回收”以试图符合另一种要求。

民事损害与刑事损害:一项基本区别

民事损害与刑事损害之间的区分是最高法院整个裁决的基础。理解这种区别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典》第 62 条第 1 款第 6 项以及评估被告在犯罪后的行为至关重要。让我们看看主要特征:

  • 民事损害: 指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这些损失可进行经济评估,因此可根据民法原则进行赔偿。这是一种“可衡量”的,“可补偿”的损失,可以通过金钱或归还物品来弥补。
  • 刑事损害: 指犯罪的内在后果,这些后果影响了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而与它们的经济量化无关。这是一种损害,与非法性的范畴及其破坏社会秩序或安全的能力有关。

这种分离意味着,为了给予损害赔偿的酌情减轻情节,必须已全额赔偿或消除经济损失。然而,对于积极悔改,则评估被告在减轻犯罪更严格的“刑事”后果方面的行为的有效性。最高法院通过这项判决,确认了先前判决中已表达的立场(例如,2010 年的第 27542 号判决和 2014 年的第 31841 号判决),并加强了这样一个原则:经济损害的部分赔偿不能自动被视为积极悔改,因为这两种情况需要不同的行为和目的。

判决对被告和受害者的实际影响

第 23897/2025 号判决对刑事诉讼的所有参与者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被告而言,明确的区分要求他们在犯罪后采取行动时更加谨慎。仅仅部分赔偿不足以期望获得酌情减轻情节;有必要使行动具有针对性并完全符合所寻求的特定酌情减轻情节的要求。如果目标是损害赔偿,则必须是完全的;如果目标是积极悔改,则行动必须真正减轻或消除犯罪对受保护法律利益造成的损害或危险后果。例如,在本案被告 M. S. 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评估其采取的行动是否足以满足一项法律规定,强调了法官进行严格分析的重要性。

对于受害者而言,这项裁决强调了区分损害赔偿权(属于民事范畴,如果完全赔偿,可能导致被告获得酌情减轻情节)与要求承认“刑事损害”的严重性之间的重要性。因此,该判决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避免将不完整的行为等同于完全的赔偿或悔改行为。

结论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3897 号判决书中,为解释《刑法典》第 62 条第 1 款第 6 项提供了重要的贡献。最高法院重申了损害完全赔偿与积极悔改之间的自主性和不可替代性,明确区分了民事损害和刑事损害。这项裁决不仅加强了刑事处罚体系的一致性,也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正确适用酌情减轻情节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对于被告而言,获得刑罚减免的途径是通过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行动,该行动完全符合两种不同情况的要求之一,而不能进行交叉补偿或部分评估。这是对旨在减轻犯罪后果的行为的特殊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提醒。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