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的法律环境不断要求在保护领土和遵守建筑法规与个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在此背景下,非法建筑的拆除令是最具影响力的制裁之一,经常成为复杂判例辩论和解释的对象。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裁决,即2025年第23457号判决,权威地介入了这一局面,为相称性原则在非法建筑中的适用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这项决定撤销了那不勒斯法院2024年11月12日关于被告P. P.M.的先前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精确地界定了该原则可以适用的范围,区分了拆除令的执行方式和其最终失效的情况。充分理解这项判决的含义,对于任何面临非法建筑问题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法律从业者。
在建筑犯罪的背景下,拆除令并非法官的酌情决定权,而是对建造非法建筑定罪的直接和强制性后果。这种强制性特征已被判例反复重申,其根源在于2001年6月6日第380号总统令(建筑统一法)第44条,该条规定拆除作为刑事制裁。其主要目的并非惩罚,而是恢复原状,旨在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城市和环境的改变。第23457号判决确认了这一立场,强调了与定罪相关的拆除令的“强制性”。这意味着,一旦确认违反建筑法规并作出定罪判决,拆除非法建筑的命令几乎是自动跟随的,作为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性的必要行为。
关于非法拆除最受争议的方面之一是相称性原则的援引,该原则也经常与《欧洲人权公约》(CEDU)关于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的第8条相关联。最高法院,在主席L. Ramacci和报告员G. Noviello的裁决中,提供了决定性的澄清。第23457号判决规定,相称性原则仅在判决作出后才出现,并且绝不能导致拆除令的最终失效。要充分理解这一区别,阅读判决摘要是有益的:
在建筑犯罪方面,鉴于建造非法建筑定罪所附带的拆除令的强制性,相称性原则仅在判决作出后才出现,用于界定该命令执行的最适当方式,无论是关于其对象,以精确界定需要拆除的建筑范围,还是关于时间方面,以确保拆除符合出现的、仅与非法行为者或所有者及其家庭相关的可保护利益,而拆除令的最终失效情况则与相称性原则无关,而是与采取了与之在法律上不兼容的措施有关,例如各种形式的合法化或根据2001年6月6日第380号总统令第31条的规定,非法建造的建筑被正确且有效地用于公共用途的情况。
这一段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澄清说,相称性原则并不质疑拆除令的存在,而是规范其执行方式。目标是尽量减少对被定罪者及其家庭的影响,确保拆除以尽可能少损害的方式进行,同时保持其必要性。这体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因此,判决强调,《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虽然相关,但不能被解释为阻碍恢复城市合法性措施的有效性,而只能用于缓和其执行方式。
如果相称性原则不能取消拆除令,那么其最终失效的法律途径是什么?最高法院的立场很明确:只有在存在与拆除令“在法律上不兼容的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这种情况。这些措施包括:
这些情况代表了可以永久终止拆除令有效性的唯一例外,并非基于对对私人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行权衡的判断,而是基于该建筑本身法律状况的改变,该改变被法律秩序认定为优先或弥补了最初的非法行为。
意大利最高法院的第23457号2025年判决,以其权威性和清晰性,为建筑法和刑法提供了具有重大意义的解释框架。它重申了法律秩序在处理非法建筑方面的严谨性,强调了拆除令作为保护领土和遵守法规的必要工具的强制性。同时,它为相称性原则的应用提供了精确的指南,将其限制在严格的执行层面,而非失效层面。对于房产所有者和行业从业者来说,这项裁决是一个明确的警告,即必须始终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法规,因为一旦作出定罪判决,避免拆除非法建筑的可能性严格限于特定的、严格的法律前提,例如有效的合法化或房产的收购和公共用途。在如此严格和复杂的监管环境中,依靠在城市规划和刑法方面的专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以确保这些基本规定的正确解释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