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阶段在刑法中至关重要。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3675 号判决书阐明了一个基本方面:在短期监禁刑罚的替代刑范围内抵扣预先羁押的刑期。该判决强调了被判刑人及其辩护人的主动性,突出了当事人的积极作用。
短期监禁刑罚的替代刑(1981 年第 689 号法律,刑法典第 20 条之二)旨在改造和减轻监狱负担,为轻微犯罪提供替代监禁的方案。它们可以包括公共服务劳动、假释或居家监禁。
“预先羁押”是指被判刑人在采取预防性措施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期。将这些时期从总刑期中抵扣是核心原则,旨在避免“双重惩罚”。最高法院已明确其适用需要精确的程序。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11 日第 23675 号判决书中,就 Y. A. 的上诉作出了裁决,驳回了该申请,并确认了既定的立场。该判决书为执行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在短期监禁刑罚的替代刑方面,预先羁押刑期的计算以被判刑人提出相应申请为前提,执行法官不得依职权处理。(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指出,在预先羁押的计算中,只能考虑“已遭受的预防性羁押”,而不能考虑受非羁押性措施影响的时期)。
这项裁决至关重要。它规定,要获得已服刑期的抵扣,被判刑人(或其辩护人)必须提出具体且正式的申请。执行法官不能依职权采取行动。这种处理方式强调了贯穿执行阶段的处分原则,要求当事人主动启动特定的机制。
此外,法院还明确了“预先羁押刑期”的含义。只能考虑“已遭受的预防性羁押”的时期,排除非羁押性预防措施,如居住限制或向司法警察报到。这一区分至关重要,旨在仅考虑与监狱监禁在强度上接近的人身自由限制,以确保剩余刑期计算的一致性和相称性。
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对律师和被判刑人产生了直接的实际影响。至关重要的是:
对于执行法官而言,该判决重申了其依职权行为的限制,将活动导向在始终由当事人推动的情况下,作为保障和监督法律正确适用的角色。这种方法与 2024 年第 1776 号判决书等先前的判例一致,这些判例为法官在此敏感阶段的行动范围划定了界限。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3675 号判决书为刑罚执行领域的判例做出了重要贡献。它提醒人们注意细致和主动管理执行阶段的重要性。对于被判刑人而言,获得预先羁押刑期抵扣的可能性并非自动权利,而是一项需要采取具体行动的权利。这突显了专业法律援助的不可替代作用,它能够驾驭刑法的复杂性,并确保其委托人的所有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和保护。这些原则的正确应用是公正和公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