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性目的的结社(刑法典第 270-bis 条):最高法院第 20868/2025 号判决阐明了组织有效性的要求

在意大利刑法领域,危害国家人格的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旨在保护民主制度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其中,刑法典第 270-bis 条规定了以恐怖主义或颠覆民主秩序为目的的结社罪,是抵御严重威胁的壁垒。然而,其适用常常引发微妙的问题,尤其是在区分纯粹的颠覆性思想表达与具体的颠覆性行动准备之间。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29 日第 20868 号判决中发表了重要意见,为界定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提供了关键的澄清。

思想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

刑法典第 270-bis 条处罚任何组织、建立、领导或资助以实施恐怖主义或颠覆民主秩序行为为目的的结社。该规定旨在打击的不仅是暴力行为本身,还包括其前期的准备和组织工作。法律讨论的焦点始终是极端或激进的思想表达自由与对现有秩序的实际威胁之间的界限。

在涉及 D. T.(被告)和 F. C. 检察官,以及 P. D. S. 主席和 M. I. 报告员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的裁决宣布驳回对博洛尼亚自由法院判决的上诉。这一裁决为如何解释构成该罪行所需的“要件”提供了宝贵的解读视角,强调了组织结构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实际组织,而非仅仅是意识形态

第 20868/2025 号判决的核心内容包含以下判决要旨,明确无误地阐明了最高法院的立场:

为构成刑法典第 270-bis 条规定的颠覆性目的结社罪,必须存在一个为实现该目的而具备能力的组织结构,其有效性程度足以至少可能实施颠覆民主秩序的暴力计划,仅仅追求与国家宪法秩序相悖的意识形态是不够的。(涉及一个信奉极右翼、纳粹和反犹主义意识形态的结社的案情,其活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传播公告,而其成员既没有集会场所,也没有实现其追求目标的必要手段)。

这一论断至关重要。最高法院重申,要构成颠覆性结社罪,仅仅分享激进意识形态或简单地“追求与国家宪法秩序相悖的意识形态”是不够的。相反,需要的是一个“为实现该目的而具备能力的组织结构”,其“有效性程度足以至少可能实施颠覆民主秩序的暴力计划”。

在本案中,案情涉及一个信奉极右翼、纳粹和反犹主义意识形态的结社,其活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传播公告。关键在于,其成员“既没有集会场所,也没有实现其追求目标的必要手段”。这种组织上的具体性缺乏导致了上诉的不可受理,表明法律惩罚的不是思想,无论其多么卑劣,而是旨在将其转化为暴力行动的组织。

有效性原则:对刑法典第 270-bis 条的意义

最高法院援引的有效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解释基石。这意味着结社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或一群具有意识形态相似性的人,而必须具有实际和运作上的实质。这种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包括:

  • **组织结构:** 不一定正式或复杂,但必须是可识别的,并以实现颠覆性目标为导向。
  • **能力:** 能够实际执行,即使只是潜在地,实现颠覆性计划的能力。
  • **手段的可用性:** 工具、资源、集会场所、招募或培训能力,这些都可以使实现暴力目标的可能性变得可信。

缺乏这些要素会将一个结社,无论其意识形态多么危险,转变为仅仅是一群分享思想的人,而不是刑法典第 270-bis 条意义上的犯罪实体。这种方法符合宪法关于结社自由和思想表达自由(第 18 条和第 21 条宪法)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刑事镇压施加了限制,只有在对受保护的法律利益构成实际危险时才能进行干预。

结论:保护与自由之间的微妙平衡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0868 号判决遵循了既定的判例(引用了 2019 年第 39810 号等符合性判例),并重申了对刑法典第 270-bis 条进行严格解释的重要性。仅仅宣扬极端思想或在网上发布公告不足以被指控为颠覆性结社。必须存在一个组织结构,具备手段,并能够具体实施颠覆民主秩序的暴力计划。这一判决代表了保护国家安全与维护公民基本自由之间一种微妙而重要的平衡,确保刑法仅在意识形态转化为实际和具体的有组织威胁时才介入。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