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刑罚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社会重新融入的希望常常与对最严重犯罪的严格规定相冲突。其中,“限制性犯罪”是一类特殊犯罪,其获得奖励性假期或假释等福利的前提条件非常严格:与司法部门合作。但是,当这种合作客观上不可能时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5 月 7 日(2025 年 7 月 7 日存档)的第 24914 号判决书中,就此“合作不可能”的认定程序限制提供了根本性的澄清,明确界定了监督司法机关的作用。
1975 年第 354 号法律(监狱管理条例)第 4-bis 条规定,对于被判犯有某些被视为“限制性”的犯罪(如黑手党或恐怖主义犯罪)的罪犯,除非他们与司法部门合作,否则无法获得假释福利。然而,《监狱管理条例》第 58-ter 条提供了一项关键的例外规定:即使没有合作,如果合作“客观上不可能”,也可以获得福利。最近最高法院的裁决的核心就是对这种并非易事的“不可能合作”的认定。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请求和获得客观上不可能合作的认定的程序。一名囚犯 A. P. M. 先生直接向拉奎拉监督法院提出了请求。由 S. M. 博士担任主席、M. G. Z. 博士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宣布该请求不可受理,维持了监督法院的决定。判决书的最高指示清晰而简洁:
在关于限制性犯罪罪犯的假释福利方面,根据《监狱管理条例》第 58-ter 条对客观上不可能与司法部门合作的附带认定,不得由囚犯自行向监督法院提出请求,即使在假释福利的授予程序正在进行中,也应由负责该福利的法官来评估此项认定的具体必要性,以决定是否授予福利。
这一规定重申,合作不可能的认定不是囚犯可以单独在监督法院启动的独立程序。相反,这是假释福利授予程序中一项更广泛的评估,其必要性应由负责该福利的机关来评估。
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监督法官和监督法院之间角色的区别。监督法官(《监狱管理条例》第 69 条和第 70 条)是负责执行刑罚和授予较不复杂福利的独任法官。监督法院(《监狱管理条例》第 69 条和第 70 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678 条)是负责决定较重要福利的合议机关。第 24914/2025 号判决书明确指出,对合作不可能认定的“具体必要性”的评估应由监督法官负责。正是监督法官在被要求决定一项福利时,必须确定是否有必要认定合作不可能,而不是由囚犯可以“强加”给法院进行独立认定的。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最高法院第 24914/2025 号判决书代表了关于限制性犯罪和获得假释福利的判例中的一个确定点。它并未改变如果合作客观上不可能,罪犯有权获得福利的权利,而是严格规范了其程序方式。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和囚犯来说,重要的是要理解,合作不可能的认定请求不能作为一项独立行动,而必须纳入福利请求的背景中,由监督法官作为其实际必要性的初步评估者。这种方法确保了监督系统的秩序和一致性,确保每项评估都服务于对罪犯改造过程的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