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刑法领域,正确适用加重情节和共犯犯罪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们会深刻影响刑罚的程度和对正义的认知。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在 2025 年 8 月 4 日(2025 年 6 月 26 日庭审)作出的第 28491 号判决,就共犯形式犯罪中因果关系加重情节(《刑法典》第 61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可构成性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该判决由 M. U. 博士担任报告人和起草人,D. N. V. 博士担任庭长,驳回了被告 D. J. S. G. W. 对塔兰托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为法律从业者和所有希望理解刑事实践细微之处的人们指明了方向。
刑法规定了个人实施多项犯罪的几种方式。其中一种是所谓的共犯形式犯罪,由《刑法典》第 81 条第 1 款规定。该条款规定,当一个人通过单一行为或不作为违反多项法律规定或实施同一法律规定的多项违法行为时,应适用最严重犯罪规定的刑罚,并可增加至三倍。其独特性在于,单一行为产生了多重犯罪后果。
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加重情节,根据《刑法典》第 61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规定,当罪犯为了实施或隐瞒另一项犯罪,或者为了自己或他人获得或确保另一项犯罪的成果、利润、价格或免罪而实施犯罪时,即构成。本质上,这是一种特定的意图:一项犯罪的实施并非为了其本身,而是作为实现另一项犯罪的手段。长期以来,在司法和学说辩论中引起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这种加重情节是否也适用于共犯形式犯罪,因为单一行为可能让人认为存在不兼容性。
本案判决正是针对这一问题,消除了不确定性并提供了清晰的解释。以下是从判决中提取的判决要旨:
在情节方面,因果关系加重情节即使在共犯形式犯罪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因为它不要求行为的区分,而是要求一项犯罪为了实现另一项犯罪而具有特定的意图。(本案中,法院认为符合《刑法典》第 61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的加重情节,即家庭虐待罪和故意人身伤害罪)。
这一表述清晰而具有颠覆性。由 D. N. V. 博士担任庭长、M. U. 博士担任起草人的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即使犯罪是通过单一行为(共犯形式犯罪)实施的,因果关系加重情节也可以适用。关键不在于行为的区分,而在于将一项犯罪与另一项犯罪联系起来的意图。不要求存在两个独立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一项犯罪是为了特定地实现或便利另一项犯罪即可。
判决要旨中引用的具体案情尤其具有启发性:家庭虐待罪(《刑法典》第 572 条)和故意人身伤害罪(《刑法典》第 582 条)。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害即使可能是整体家庭虐待行为的一部分,也可以被视为是为了延续或加强家庭虐待典型的压迫和暴力氛围而实施的。殴打或伤害并非孤立事件,而是更大范围的压迫图谋的一部分,从而服务于家庭虐待的持续实施。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8491 号判决代表了共犯犯罪和加重情节方面的重要司法发展。最高法院重申,因果关系加重情节不一定需要行为的区分,而是需要一项犯罪为了实现另一项犯罪而具有特定的意图,从而提供了清晰实用的指导。该判决对于确保犯罪行为的客观和主观严重性得到充分承认和惩罚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家庭虐待等复杂情况下,尽管多种行为汇聚成一个犯罪事件,但它们可能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的意图。如需深入了解这些动态并获得法律援助,本律师事务所随时为您提供全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