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反黑手党法典》)规范的预防措施体系,是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微妙平衡的焦点。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在 2025 年 4 月 4 日(2025 年 5 月 9 日存档)的第 17683 号判决书中,对法院的权力进行了重要澄清。该判决由 G. D. A. 主席和 G. A. R. P. 报告员审理,涉及被告 E. C.,重点关注根据第 159/2011 号法令第 14 条第 2 款之三进行的程序。该条款规定了羁押后的阶段,法院必须评估社会危险性的持续性,以决定是否执行或撤销特别监视。
核心问题在于,在羁押后的这一阶段,法院是否有权在评估危险性持续性的同时,修改最初赋予该人的危险性类别。最高法院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设定了一个明确的限制:虽然法院负责核实社会危险性是否持续,以决定是否执行或撤销措施,但法院不得改变最初判决中确定的危险性类别,将其归入与最初判决书不同的类别。
关于预防措施,根据 2011 年 9 月 6 日第 159 号法令第 14 条第 2 款之三进行的程序,在羁押状态结束后,法院有权根据对社会危险性持续性的适当核实结果,决定执行特别监视措施或撤销该措施,但不得通过将相关人员归入与最初判决书不同的危险性类别来修改最初判决的措施。
这一判例至关重要。它重申,法院的判断严格限于核实执行或撤销特别监视的先决条件是否存在。这不是对危险性“性质”的重新评估,而是对其“持续性”的评估。这一原则确保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始终基于准确和非任意的核实,尊重法治国家中措施的明确性和相称性原则。这一立场与之前的判例一致,例如 2020 年的第 20954 号判决和 2022 年的第 34905 号判决,这些判例始终强调对预防措施的严格和保障性应用。
这一判决对法律从业者和接受预防措施的人员具有重要意义。要点包括: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7683 号判决是预防措施解释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最高法院重申了司法机关在羁押后社会危险性核实方面的权力限制,加强了合法性和保障原则。这一立场不仅有助于提高《反黑手党法典》应用的清晰度,还为相关人员提供了更强大的保护,确保对其自由的限制始终是严格遵守基本权利的程序的产物。这是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不断平衡的背景下,对如此有影响力的工具进行审慎和周密应用的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