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第 10344/2025 号判决中,对预防性扣押和销赃罪的规定进行了关键性解释。该判决规定,仅仅发现巨额现金或贵重物品而没有立即的合理解释,不足以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fumus delicti),需要更确凿的证据。这项裁决对于平衡调查效率与个人保障至关重要。
预防性扣押(《刑事诉讼法》第 321 条)要求存在“犯罪嫌疑”,即犯罪已经发生的合理可能性。对于销赃罪(《刑法》第 648 条),这意味着物品的来源非法。本判决源于 A. B. 先生的案件,在其住所发现了 23,050.00 欧元的现金。卡坦扎罗自由法院拒绝了扣押请求,认为没有隐藏的意图,也没有显著的犯罪记录。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在预防性扣押方面,“犯罪嫌疑”的存在,在发现贵重物品或巨额现金且无法提供其来源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仅可以从缺乏合法收入或物品隐藏方式的特殊性推断出来,还可以从进一步的证据中推断出来,这些证据表明其犯罪来源确定。(本案中,法院认为,在被告住所发现 23,050.00 欧元现金,排除了上述销赃罪的“犯罪嫌疑”,理由是其保存方式并未表明有“隐藏”资金的意图,且被告没有证明其卷入犯罪活动的犯罪记录,这些记录可以表明所发现物品的犯罪来源。)
这一要旨至关重要:最高法院重申,仅仅缺乏巨额资金的即时合理解释,或缺乏合法收入,不足以构成销赃罪的“犯罪嫌疑”。即使是一般的隐藏方式也不足以构成。必须有“进一步的证据,表明其犯罪来源确定”。因此,控方必须证明这些物品与特定犯罪或犯罪背景之间存在实际联系,从而超越单纯的怀疑。
第 10344/2025 号判决加强了一项基本原则:适用审慎措施需要有强有力的证据框架。这种方法保护公民免受任意扣押,并强调了证据严谨性的必要性。为了构成销赃罪的“犯罪嫌疑”,除了缺乏合理解释外,还需要以下要素:
这是对当局的警示,也是对法律辩护的明确指导,以保障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