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萨里上诉法院2025年第390号最新判决,处理了继承法领域的一个关键问题:继承的默示接受。该判决对如何解释继承人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反思,并引发了关于在继承人身份受到质疑时举证责任的重大问题。
在本案中,S.(D. F.)对C.(G. A.)提起了法律诉讼,以维护其继承权。法院必须评估S.是否需要证明正式接受继承,或者相反,其行为是否已经表明了这一意愿。法院裁定,提起旨在重建遗产完整性的司法诉讼可以被视为默示接受继承的表示。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一方 - 提起旨在重建遗产完整性的司法诉讼 - 继承接受证明 - 必要性 - 排除 - 继承人身份的争议 - 举证责任 - 内容。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一方,在提起旨在重建遗产完整性的司法诉讼时,无需证明其已接受继承,因为此类诉讼本身就表明了接受的意愿。如果有人质疑继承人身份,则有责任提出未接受继承的主张,并可能证明存在排除默示接受的事实,而默示接受似乎隐含在继承人的行为中。
该判决为理解《民法典》第459条规定的默示继承提供了重要的解读。它规定,继承的接受也可以通过表明管理遗产意愿的具体行为来隐含地进行。这意味着,在采取旨在保护或重建遗产完整性的行为时,继承人无需提供正式的接受证明。
2025年第390号判决代表了对继承人权利保护的进步,明确了接受继承的意愿也可以通过旨在保护遗产的行为来表达。这一原则不仅简化了继承程序,还颠倒了举证责任,将证明未接受继承的责任推给了质疑继承人身份的一方。这是一个重要的澄清,它重视继承人的作用,并促进了继承事务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