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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物品的民事责任:对最高法院民事法庭第2481/2018号命令的评论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保管物致害责任:对 Cass. civ., Ord. n. 2481/2018 的评注

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最近发布的第 2481/2018 号裁定,为解释民法典第 2051 条关于保管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提供了重要启示。该判决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 S.V. 因在不平整的路面上摔倒而受伤,向维琴察市(Comune di Vicenza)索赔。最高法院重申了关于因果关系评估和受害人行为的一些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 2051 条的责任原则

最高法院重申,保管物致害责任属于客观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只需证明保管物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原则基于以下几个要素:

  • 保管物与保管人之间的保管关系。
  • 必须证明损害是由保管物造成的。
  • 不可抗力作为免除保管人责任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 2051 条的责任,要求存在保管关系以及主体与物之间的事实联系,从而能够对其进行控制。

在本案中,维琴察法院认为 S.V. 的行为不当,中断了损害与市政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高法院确认,受害人的行为必须进行客观评估,并考虑事故发生的环境和背景。

受害人的行为与因果关系

判决中出现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受害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从而排除保管人的责任。最高法院强调,受害人有义务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尤其是在危险显而易见的情况下。在本案中,S.V. 选择穿过一段不平整的路面,尽管有更安全的选择。

结论

总之,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2481/2018 号判决对保管物致害责任原则进行了清晰的解释。它强调了受害人的行为在确定因果关系和保管人责任方面的重要性。这种方法可能会影响未来的诉讼,要求公众在使用公共财产时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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