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7月3日发布的第18232号裁定,为我们提供了关于既判力效力及其在保证合同领域适用的思考。该裁定特别关注当事人的同一性以及“诉讼请求”(petitum)和“诉讼原因”(causa petendi)的要求,明确了既判力可被援引的界限,并强调了考虑判决对象差异的重要性。
由C. De Chiara担任庭长、M. Marulli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处理了一个关键问题:实质性既判力的效力仅限于构成诉讼要素的严格界限内。具体而言,不仅案件当事人,而且“诉讼请求”和“诉讼原因”也必须相同。
(法律效力限制) 要求 - 当事人同一性 - “诉讼请求”和“诉讼原因” - 必要性 - 具体情况。实质性既判力的效力仅限于构成诉讼要素的严格界限内,因此,前提是先前案件和当前案件不仅在当事人方面,而且在“诉讼请求”和“诉讼原因”方面都必须相同。在此目的下,为达成判决而需要审查的法律或事实问题的任何同一性均无关紧要。(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排除了在另一诉讼中,债权人与其中一名保证人之间就保证合同效力形成的既判力,对债权人针对另一名保证人赠与行为提起的撤销诉讼产生影响,因为该撤销诉讼的判决对象不同,且其中包含与先前诉讼无关的当事人。)
这项裁定对涉及保证合同诉讼的债权人和保证人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而言,它明确了一个关于保证合同效力的既判力,在涉及另一名保证人赠与行为的撤销诉讼中,不会产生影响。这是因为这两个诉讼是不同的,并且涉及的当事人也不是相同的。
总而言之,2024年第18232号裁定代表了在既判力与保证合同领域的一项重要澄清。意大利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了在适用既判力效力时,必须遵守基本要求。法律专业人士必须特别关注这些方面,以确保争议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因对既判力的错误解释而产生的误解和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