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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4年第16289号判决的分析:担保和善意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分析2024年第16289号判决:保证与诚信原则

意大利最高法院近期发布的2024年6月12日第16289号裁定,就债权人在未执行保证人情况下的责任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该裁定由主席C. De Chiara和报告员E. Campese作出,涉及复杂的法律背景,并阐明了保证和诚信原则的一些基本方面。

审查的案件

在本案中,债务人M. R.对债权人I. M.未执行保证人一事提出异议。法院强调,未执行保证人本身并不构成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除非存在关于债权人行为的具体异议。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确立了债务人仍是债务的唯一责任人。

判决要旨

债权人未执行保证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不存在——可向债务人赔偿的损失——排除。在没有关于债权人行为的具体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未执行保证人,本身不能被视为违反了正当和诚信原则,因为不存在法律规定要求这样做,因此这种情况也不能被视为可归咎于债权人的不履行义务的理由,也不能认为未被执行的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部分是债务人可获得的非正当损失,因为债务人仍然是唯一有责任全额偿还债务的主体,鉴于保证的职能仅仅是对他人债务的担保。

法律影响

该判决遵循了意大利旨在保护保证合同中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判例。特别是,法院引用了《民法典》第1936条,该条将保证定义为对他人的债务的担保,在没有具体合同规定时,不为债权人创设额外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立场与欧洲法院的判例一致,根据该判例,诚信原则必须始终与具体的事实情况相关联,而不能被抽象地用于质疑债权人的行为。在此方面,判决强调,债务人的责任不会因为未执行保证人而减少,保证人仍然仅仅是担保主体。

结论

2024年第16289号判决是保证领域的一个重要参考点,它阐明了诚信原则只有在有具体异议支持的情况下才能被援引。这一立场加强了债权人的地位,并强调了正确解释现有法律和合同的重要性。对于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考虑这些指导方针对于妥善处理与保证合同及相关责任相关的问题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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