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 civ., Sez. III, Ord. n. 15913 del 2022: 关于不动产收益权人在收益权标的物遭受损害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积极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于2022年5月18日发布的第15913号最新裁定,就收益权人在要求赔偿其保管的不动产所遭受损害时的积极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方向。核心问题在于,即使在没有所有权人(nudo proprietario)在场的情况下,收益权人(usufruttuario)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以保护其自身权益,这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和法律意义的议题。

本案审查

在本案中,上诉人 M. G. 和 M. M. 对那不勒斯上诉法院(Corte d'Appello di Napoli)的判决提出异议,该判决维持了对 Ma. M. 的损害赔偿判决,原因是其砍伐了转让地块上的树木。上诉人认为,Ma. M. 不具备积极诉讼主体资格,因为他仅仅是收益权人,而非受损财产的所有者。

法院重申,收益权人有权就其收益权标的物遭受的损害提起赔偿诉讼,并强调有必要保护其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权。

积极诉讼主体资格与收益权人的保护

意大利最高法院已明确指出,即使要求赔偿者仅为收益权人,其也具备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积极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基于一项原则,即对收益权(diritti di godimento)的侵犯直接损害了行使收益权的人。因此,收益权人可以针对任何损害该财产的人提起诉讼,而无需涉及所有权人。

法律和实践意义

  • 承认收益权人的积极诉讼主体资格。
  • 明确区分积极诉讼主体资格与损害赔偿权的所有权。
  • 依据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 italiano)的规定,保障对财产使用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2022年第15913号裁定还强调,在发回重审(giudizio di rinvio)的诉讼中,如果相关方在先前的诉讼程序中未曾提出,则不能再提出关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这一禁止性原则旨在确保法律判决的稳定性,并限制法律关系中的不确定性。

结论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对收益权人的身份及其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它标志着在保护收益权行使者的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确保了更高的法律确定性,并在没有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也提供了充分的保护。这项裁决是意大利判例法的重要参考,有助于界定损害赔偿领域内积极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