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发布的第 10810 号裁决,对公司集团内盈余转让的方式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并强调了此类转让对税务机关有效的必要条件。该判决重点关注 1973 年第 602 号总统令第 43-ter 条,该条专门规范此类操作。
1973 年第 602 号总统令第 43-ter 条第 2 款,经多次修订,规定即使在未满足 1923 年第 2440 号皇家法令第 69 条和第 70 条规定的某些形式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盈余转让。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简化了集团内运营的公司的程序,减少了官僚负担。
集团内盈余转让 - 1973 年第 602 号总统令第 43-ter 条第 2 款 - 遵守 1923 年第 2440 号皇家法令第 69 条和第 70 条规定的形式 - 未遵守 - 有效性 - 条件。关于集团内盈余转让,根据 1973 年第 602 号总统令第 43-ter 条第 2 款,经 1999 年第 542 号总统令第 11 条第 1 款 e) 项第 1 号修订,以及在引入 2012 年第 44 号法律(经修订)批准的 2012 年第 16 号法令第 2 条第 3 款增设的第 2-bis 款之前的文本,即使未遵守 1923 年第 2440 号皇家法令第 69 条和第 70 条规定的形式,转让对税务机关也有效,前提是转让公司已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注明受让方的信息和转让的金额。
该要旨明确指出,尽管形式要求很重要,但未遵守这些要求并不会损害转让的有效性。然而,转让公司正确填写所得税申报表至关重要,因为这是该交易有效性的基础。
2024 年第 10810 号判决是朝着简化集团公司税务程序迈出的重要一步。它为确保盈余转让被视为有效所需满足的条件提供了清晰的框架。公司必须注意正确填写税务申报表,以确保全面遵守现行法规,并防止税务机关提出任何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