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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4年第8714号判决的评论:按偿还方式转让和坏账损失的可扣除性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第8714号(2024年)评析:有追索权的债权转让与坏账损失的可抵扣性

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4月3日发布的第8714号判决,对被视为无法收回债权的“有追索权”转让及其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可抵扣性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在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中,理解这些动态对于企业以及法律和税务领域的专业人士至关重要。

法律背景

本判决属于意大利法律框架内,特别是适用于2012年第83号法令修正案生效之前的《所得税统一法》(TUIR)第101条第5款。该条款规定,被视为无法收回债权的“有追索权”转让,只有在纳税人提供关于导致该交易的明确且有据可查的证据时,才能产生可抵扣的损失。

判决要旨

企业所得税 - 被视为无法收回债权的“有追索权”转让 - 性质 - 坏账损失 - 可抵扣性 - 条件 - 确定性和精确性 - 举证责任 - 转让对价与债权名义价值之间存在不合理的重大差异 - 后果。在确定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所得税统一法》第101条第5款(在2012年第83号法令修正案生效前的表述,根据时间适用性),被视为无法收回债权的“有追索权”转让,只有在纳税人提供明确且精确的证据,这些证据不仅限于转让对价低于债权名义价值以及转让本身产生的损失,还包括导致该交易以及随后仅部分收回债权名义价值的因素时,才能产生可从应税所得中抵扣的损失;因此,转让对价与债权名义价值之间存在不合理的重大差异,表明该交易明显不符合经济效益,可能表明其性质为赠与而非生产性交易,因此负面组成部分与企业经营无关。

实际影响

本判决强调了几个关键方面:

  • 需要详细的文档来证明债权转让和相关损失的合理性。
  • 如果转让对价与被转让债权的名义价值之间存在不合理的差异,则存在将该转让视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风险。
  • 举证责任在于纳税人,需要证明损失抵扣的有效性。

总之,第8714号(2024年)判决提醒我们,正确管理企业债权和损失至关重要,并强调经济决策必须有具体证据支持,以确保其税务可抵扣性。

结论

鉴于本判决,企业必须仔细评估债权转让交易,并确保其决策有充分的文档支持。只有这样,他们才能避免与损失抵扣相关的问题,并确保有效的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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