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辩论权的保护是正当程序的基本支柱之一,不仅受我国宪法(第 24 条和第 111 条)的保障,也受《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 CEDU)的保障。每一方当事人必须有机会积极参与证据的形成并与之进行对抗。最高法院最近通过其第 20374 号判决(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存档)就这一原则发表了意见,该判决因审判程序更新方面的缺陷而撤销了博洛尼亚上诉法院的先前裁决。
在本案中,S. B. 和 S. P. 对簿公堂,由 S. S. 博士代表检察机关。本案判决由主审法官 B. F. L. 起草,由 A. M. 主持,处理了刑事诉讼的一个关键方面,即在上诉阶段对技术证据的管理。具体而言,最高法院就允许民事当事方的技术顾问就该级别指定的专家的结论进行反证审查的合法性作出了裁决。博洛尼亚上诉法院忽略了这一步骤,导致其判决被撤销,尽管仅在民事方面。
问题的焦点在于确保所有当事方都有机会就专家鉴定或技术咨询的调查结果进行沟通和质疑。当法官指定一名专家提供技术援助时,其结论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立法者和判例法始终强调允许当事方提交自己的技术顾问的重要性,这些顾问可以反驳、补充或澄清官方专家鉴定的方面。
关于上诉中的审判程序更新,未能允许民事当事方的技术顾问就该级别指定的专家的结论进行反证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 c 款,构成一种中等程度的一般性无效,侵犯了当事方在证据方面的辩论权。
这一要旨明确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最高法院澄清说,拒绝民事当事方(或任何其他当事方)在上诉阶段就专家鉴定审查其技术顾问的权利,构成对辩论权的侵犯。这种侵犯并非简单的违规行为,而是真正的无效。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 c 款,这是一种中等程度的一般性无效。
但“中等程度的一般性无效”究竟意味着什么?刑事诉讼中的无效分为一般无效和特别无效。一般无效由《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规定,涉及严重损害基本保障的缺陷。中等程度的无效是指那些虽然严重但必须在特定期限内(例如,在上诉或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如果发生在相应阶段)提出异议,否则将被视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辩论权的侵犯被认为非常严重,以至于影响了辩护权和当事方参与证据形成,从而使有缺陷的程序无效。
第 20374/2025 号判决加强了刑事诉讼中各方的地位,尤其是在涉及技术性质证据时。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关键点:
这一裁决提醒初审法官,必须高度重视遵守程序保障,尤其是在上诉中的审判程序更新等敏感阶段,在此阶段,证据的形成必须透明且具有参与性。
最高法院第 20374/2025 号判决撤销了博洛尼亚上诉法院的裁决,有力地重申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原则:辩论权。当事方能够审查其技术顾问就官方专家鉴定发表意见,这不仅仅是形式主义,而是正确形成证据和保护辩护权的一项实质性保障。一个公平公正的程序必然要求所有当事方充分平等地参与证据框架的构建,尤其是在需要特定专业知识和仔细批判性评估的技术调查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