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在不断发展。一个反复出现的实际问题涉及对被扣押财产的管理:当合法权利人拒绝接受已不可撤销判决的财产时,哪个法官有权决定返还该财产?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第 27234 号判决书中提供了关键澄清,明确了管辖权的界限。
《刑事诉讼法》第 263 条规定,在扣押的必要性消失或被告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应将扣押的财产返还给合法所有人。然而,合法权利人可能因各种原因(例如成本、财产损坏)拒绝重新获得其占有。这造成了一个程序上的僵局:在不可撤销判决后,谁应解决这种僵局?莱切上诉法院也处理了这个问题,该问题对于法律的确定性和司法效率至关重要。
在判决不可撤销后,负责处理被扣押财产(已下令返还给明确拒绝接受的合法权利人)的管辖权不属于执行法官,而是属于下令返还的法官,因为这仅仅是执行性履行。
这一判决是最高法院决定的核心。简而言之,法院裁定,当刑事诉讼以不可撤销判决结束,并且合法所有人拒绝接受被扣押财产的返还时,管辖权不属于“执行法官”。后者介入处理判决后的问题。相反,管辖权仍属于“下令返还的法官”,即发出初始命令的实体法法官。拒绝被视为对已发出命令的“仅仅是执行性履行”。
为了清晰理解,区分这些角色至关重要:
该判决符合一种司法判例趋势,即在与审理阶段或其命令直接执行相关的问题上,管辖权仍属于实体法法官。法律参考(《刑事诉讼法》第 263 条、第 28 条第 2 款、第 21 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第 86 条)支持系统性解释,以确保速度和效率。
第 27234/2025 号判决具有重大影响。它提供了关于管辖权的明确指示,消除了可能导致延误的不确定性。管辖权的确定性是正当程序的基础,并有助于:
这项决定加强了刑事诉讼系统的连贯性。
最高法院第 27234/2025 号判决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明确在不可撤销判决后拒绝返还被扣押财产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就财产管理提供了实际有效的解决方案。这项判决简化了司法活动,避免了资源浪费,并加强了法律确定性原则。了解并正确应用这一原则对于保护利益和妥善处理司法案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