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与居家监禁:最高法院 26411/2025 号判决与判断的自主性

缓刑是刑事司法体系的基石,为轻微犯罪提供了一个重新教育的途径。但是,如果一名被告人在一个案件中已被居家监禁,却在另一个案件中申请缓刑,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6411 号判决中,对羁押措施与这一重要工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关键的澄清。

缓刑:功能与评估

该制度(刑法典第 168-bis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464-bis 条)以一项改造计划(公共服务工作、修复性活动)为交换,暂停刑事诉讼程序。其目标是罪犯的改造。批准缓刑需要对计划的适用性以及被告人避免再次犯罪的能力进行预后评估,该评估基于《刑法典》第 133 条的标准。

居家监禁与再犯风险:一个虚假的障碍

由于居家监禁(刑事诉讼法第 284 条),通常因“再犯风险”(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第 1 款 c 项)而下令,与对缓刑的有利预后似乎不兼容,从而产生了困境。似乎在一个案件中认定的再犯风险可能会阻止在另一个案件中获得再教育的机会。最高法院解决了这一矛盾。

关于通过缓刑暂停诉讼程序的规定,申请人因被认定存在再犯风险而在另一程序中受到居家监禁的羁押措施,并不妨碍其申请的受理,因为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预后评估,该评估与在羁押阶段进行的评估不同且独立,并且必须考虑到根据《刑法典》第 133 条可有效利用的所有要素。

2025 年第 26411 号判决的判决要旨,由主席 D. N. V. 和报告员 P. V. 宣读,非常明确:在其他程序中因再犯风险而采取的居家监禁并非自动障碍。缓刑法官必须根据《刑法典》第 133 条进行一次独立且独立的预后评估。这并非对羁押决定的简单复制,而是对被告人个性和计划有效性的深入分析。缓刑的再教育目的要求进行个性化分析,超越仅仅确认在羁押背景下再次犯罪的风险。

26411/2025 号判决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加强了刑事司法灵活和个性化的原则。其影响包括:

  • 加强缓刑的再教育性质。
  • 需要进行具体的司法评估,避免自动化。
  • 确保羁押措施不会自动损害康复过程。
  • 《刑法典》第 133 条在完整预后中的核心地位。

该判决部分撤销了罗马上诉法院的一项决定并将其发回重审,重申了区分不同法律制度目的并促进社会融入的方法的重要性。

结论:迈向更公平、更具再教育意义的司法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6411 号判决标志着朝着更公平、更注重再教育的刑事司法迈出了重要一步。它保护了被告人获得康复途径的权利,即使在复杂的情况下,只要该计划有成功的合理前景。预后评估的自主性是一项基本原则,可确保公平并促进重新融入社会,避免自动化。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