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6 月 7 日作出、2023 年 9 月 13 日存档的第 37276 号判决书,就 1990 年第 309 号总统令第 80 条第 1 款 e) 项规定的关于持有掺假毒品时的客观加重情节,提供了重要的澄清。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属于参考判例的范畴,为法律从业者和公民提供了反思的素材。
在本判决书中,法院宣布驳回被告的上诉。该被告因持有掺有左旋咪唑的可卡因而被定罪。法院强调,掺假物质的存在构成客观加重情节,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特定故意。因此,刑事责任基于过失,必须根据具体可预见性标准进行核实。
第 80 条第 1 款 e) 项,1990 年第 309 号总统令规定的加重情节——客观性质——归责标准——案情。1990 年 10 月 9 日第 309 号总统令第 80 条第 1 款 e) 项规定的情形(掺假或与其他物质混合的毒品或精神药物,使其具有增强的损害潜力)构成客观加重情节,其归责仅需行为人因过失而不知其构成要件的存在,该过失须根据具体可预见性标准进行核实。(案情涉及为贩卖而持有掺有左旋咪唑的可卡因,该可卡因具有增强的损害潜力)。
考虑客观加重情节对量刑和评估相关人员责任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可以强调以下几点:
最高法院 2023 年第 37276 号判决书是理解毒品立法背景下客观加重情节的重要一步。通过其裁决,法院不仅重申了可预见性在刑事责任中的重要性,还为法律从业者和必须应对持有毒品法律影响的公民提供了有用的指导。法律和判例的清晰性对于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适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