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6 月 22 日作出、同年 9 月 28 日存档的第 39489 号判决书,是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裁决,该裁决就洗钱罪与欺诈性转移财产罪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裁定。鉴于近期出台的法规以及日益加强的打击非法活动的措施,这一主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洗钱罪,根据《刑法典》第 512-bis 条规定,是一种旨在惩罚那些在犯罪后使用犯罪所得的财产进行进一步非法行为的人的刑事犯罪。本判决明确指出,洗钱罪与欺诈性转移财产罪之间存在互斥的特殊性关系,因为这两种犯罪都涉及财产的非法来源。
洗钱罪 - 与欺诈性转移财产罪的关系 - 互斥的特殊性 - 原因 - 后果。洗钱罪与欺诈性转移财产罪之间存在互斥的特殊性关系,因为这两种犯罪都涉及转移财产的普遍犯罪来源以及使用规避手段以使该来源难以识别,因此,当虚假财产所有权构成洗钱罪的主要实施方式时,根据《刑法典》第 512-bis 条的保留条款,只能构成后者这一更严重的犯罪。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法律从业者和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均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指出,在指控洗钱罪的情况下,如果虚假财产所有权是主要因素,则不能同时构成欺诈性转移财产罪。这种互斥的特殊性原则为这些犯罪的法律处理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避免了可能导致对同一行为进行多重处罚的重叠。
总之,第 39489 号(2023 年)判决书代表着在洗钱罪和欺诈性转移财产罪相关规定的清晰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互斥特殊性关系的定义有助于更好地适用法律,并更好地保护相关方的权利。法律从业者必须充分理解这些动态,以便提供适当的咨询并应对经济犯罪斗争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