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位于土地改良联合会范围内的不动产所有者而言,缴纳土地改良费往往是一项沉重的负担,且有时会引发争议。此类款项的诉讼时效问题经常成为诉讼焦点,因为它界定了征收机构可以合法要求付款的时间限制。近期,最高法院就一个关键点再次进行了澄清: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确切时刻。在 2025 年 11 月 6 日作出的第 29391 号判决中,最高法院法官提供了一种统一的解释,在平衡联合会的需求与纳税人对法律确定性的权利之间取得了平衡。
土地改良费被视为定期债务,因为该债务是每年根据对土地产生效益的改良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而产生的。因此,既定判例适用《民法典》第 2948 条第 4 款规定的五年短期诉讼时效,该条款适用于所有按年或更短期限定期支付的款项。然而,确定“起算日”(dies a quo),即该期限开始计算的日期,在纳税人和税务委员会之间经常引起解释上的疑问,导致各级审判中出现了相互矛盾的裁决。
在涉及 M. G. 和 O. R. 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必须确定诉讼时效是简单地从相关日历年度届满时开始计算,还是需要行政部门采取正式行动。答案在于《民法典》与规范土地改良联合会的特别法规的结合适用。以下是法院表达的法律原则:
关于土地改良费,根据《民法典》第 2948 条第 4 款规定的五年诉讼时效,自批准分配计划的法令发布之日后的 1 月 1 日起算,依据 1933 年第 215 号皇家法令第 15 条之规定。
这一裁定明确指出,联合会收取费用的权利并非在年度届满时自动产生,而是需要批准分配计划。该文件至关重要,因为它根据所获得的效益确定了每位成员应承担的费用份额。若无计划的批准,债权不能被视为流动且可执行的,因此根据《民法典》第 2935 条,诉讼时效不能开始计算,该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可以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
为了使土地改良费具有合法性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必须具备纳税人有权通过分析行政文件和税单进行核实的若干要素: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撤销了卡利亚里地区税务委员会的裁决,重申五年期限不能以笼统的方式计算,而必须严格挂钩于分配计划批准法令的日期,正如 1933 年第 215 号皇家法令所规定的那样,该法令构成了全面土地改良的参考规范。
第 29391/2025 号判决为公民和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重要的保护工具。虽然该判决一方面确认了为土地维护收取费用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也要求机构严格遵守程序时间。收到追溯至往年付款要求的业主应始终核实相关年度分配计划的批准日期:如果从该批准之日后的 1 月 1 日起至通知送达之日止已超过五年,则该税务主张可能被宣告已过诉讼时效。咨询税务法领域的专业律师对于分析文件并针对因时间流逝而消灭的债权提出及时上诉仍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