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之一,它保障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对个人的保护。但是,当新的、不利的规定出台,修改了对犯有严重罪行者获得监狱福利的途径时,会发生什么?宪法法院在2020年第32号判决中就这一敏感问题作出了裁决,对法律的溯及适用,特别是关于所谓的“阻碍性犯罪”和居家监禁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澄清。
意大利宪法第2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法律生效之前因其行为而受到惩罚。”这一原则,即刑法不溯及既往,是防止任意行为的堡垒,并确保公民在采取行动时始终了解其法律后果。这不仅是一项国内法规,也是一项在国家层面得到承认的原则,正如《欧洲人权公约》(CEDU)第7条所证明的那样。
宪法法院在2020年第32号判决中重申,即使是规范获得监狱福利的规定,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规定,也可能具有“实质性”性质。这意味着,如果这些规定引入了更严格的限制或禁令,它们就必须服从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例如,《监狱管理条例》第4-bis条,由1991年5月13日第152号法令引入(经1991年7月12日第203号法律修改并转化),限制了因“阻碍性犯罪”(即特别严重的犯罪)被判刑者的福利获取。
宪法法院的裁决审查了关于七十岁以上被判刑者居家监禁的案件,涉及《监狱管理条例》第4-bis条的适用。法院确立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基本原则:
关于七十岁以上被判刑者的居家监禁,根据宪法法院在2020年第32号判决中对意大利宪法第25条第二款的解释,必须排除对不利于被告的规定(如《监狱管理条例》第4-bis条,由1991年5月13日第152号法令引入,经1991年7月12日第203号法律修改并转化)的溯及适用,该规定涉及获得监狱福利的禁令和限制,因为这些规定具有“实质性”性质,除非是因在所谓的“Gozzini法”设立居家监禁制度之前犯下的阻碍性罪行而被判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在犯罪时无法预见到获得这种特定类型的监狱待遇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后来因1991年第152号法令引入的规定而受到限制。
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宪法法院明确指出,更严格的规定,如《监狱管理条例》第4-bis条,不能溯及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因为它们具有“实质性”性质,影响了被判刑者的地位。然而,2020年第32号判决引入了一个重要的例外: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阻碍性罪行发生在居家监禁制度(由所谓的“Gozzini法”,1986年10月10日第663号法律设立)尚未存在之时,则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刑者在犯罪时无法预期获得此类福利的可能性,因此后来的排除不被视为不利的溯及适用。
宪法法院确立的例外情况基于可预见性原则。如果某种监狱福利在犯罪时甚至不在法律体系的考虑范围内,那么该主体就无法预见到其获得的可能性。因此,随后引入限制或排除获得该福利的规定并不违反不溯及既往原则,因为它不影响已存在的合法预期。
总之,2020年第32号判决为理解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与刑罚执行规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于阻碍性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澄清:
2020年第32号宪法法院判决是理解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与刑罚执行规定之间关系,特别是对于阻碍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参考点。它重申了宪法第25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的核心地位,确保立法修改不会以不可预见的负面影响令公民感到意外。同时,该判决精确地界定了这种保护的界限,在个人保障与司法需求和法律体系的演变之间取得了平衡。对于此类复杂问题,咨询经验丰富的监狱法专家始终是明智之举,以便在法律的细微之处游刃有余,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