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2025年第30119号: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与评估

刑事法律在其对程序真相的不懈追求中,经常需要评估来自法律体系其他分支的证据。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辩论和澄清的主题。最高法院在2025年9月2日公布的第30119号判决中,为界定《刑事诉讼法典》(c.p.p.)第238条之二的适用范围提供了重要贡献,并加强了刑事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估原则。

程序自主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手段

意大利刑事诉讼基于诸如追寻实体真相和证据评估自主性等核心原则。《刑事诉讼法典》第238条之二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已不可撤销的判决可以作为证据在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中被采纳和评估,赋予其特定的“作为证据的效力”。但是,当证据材料不是刑事判决,而是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情况又如何呢?这些裁决虽然具有司法性质,但源自具有不同规则和目标的程序体系。

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触及了证据制度的核心,从而影响了审判的结果。本案涉及E. S. A.和G. M.,部分撤销了米兰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正是就这种微妙的平衡作出了裁决,明确并非所有司法裁决在刑事诉讼中都享有同等的自动证据效力。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界限与评估自由

最高法院在第30119/2025号判决中,固化了一项基本原则,重申了刑事诉讼相对于其他司法领域的特殊性。判决要旨如下:

《刑事诉讼法典》第238条之二规定的作为证据的效力,仅限于刑事判决,而不包括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有司法性质,并可替代民事判决,因为这两个程序体系在证据评估中采用不对称的标准。但前提是,一旦这些裁决被采纳,它们也应在刑事审判中被自由评估。

这一声明具有重大意义。实际上,最高法院确认,《刑事诉讼法典》第238条之二是一项“特别”规定,仅适用于刑事判决。这意味着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力度”不如不可撤销的刑事判决。正如法院本身所指出的,这种区分的原因在于两个程序体系在证据评估中采用的“不对称标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当事人对证据的处分权和处分原则,而在刑事诉讼中,则以证据的官方调查为主,法官有义务在不预设限制的情况下,在尊重对抗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查明事实真相。

然而,该判决澄清了一个同样关键的方面:这些裁决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典》第238条之二的范畴,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可用。相反,一旦被采纳到庭审卷宗中,它们就“在刑事审判中被自由评估”。这意味着:

  • 它们不享有法律上的真实性推定,也不因其判决或裁决的性质而获得特殊的证据效力。
  • 它们应被视为普通文件,可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34条的规定予以采纳。
  • 刑事法官应批判性地评估它们,并将其与其他所有证据进行比较,而不受民事或仲裁程序中得出的结论的约束。
这种方法保证了刑事审判的自主性及其基于全面和公正的调查形成自己信念的能力,避免了因以不同规则和目标进行的调查而产生的“偏见”风险。

实际影响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第30119/2025号判决遵循了已巩固的司法先例(正如先前判决要旨第22827/2004号、第41796/2016号、第33972/2023号、第15431/2018号所引用的那样),旨在维护刑事诉讼的完整性和自主性。它重申了《刑事诉讼法典》第187条和第192条关于证据自由和证据评估的重要性,以及《刑事诉讼法典》第234条关于文件采纳的重要性。这一方向与公正审判原则一致,确保任何刑事责任的认定都基于在刑事程序中通过当事人对抗形成的或经过验证的证据。

对于律师和法律从业者而言,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需要谨慎的策略。仅仅提交它们是不够的;有必要论证其相关性,对其进行情境化,并在必要时用其他证据来支持它们,以证实或解释其内容,从而使刑事法官能够在所指控的犯罪的具体背景下自由而正确地评估它们。

结论:刑事审判自主性的基石

最高法院第30119/2025号判决是刑事审判自主性的重要基石。它不仅澄清了《刑事诉讼法典》第238条之二等特定法规的适用界限,而且加强了刑事法官必须基于根据刑事诉讼规则采纳和评估的证据形成自由心证的总体原则。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虽然是宝贵的信息来源,但不能对刑事法官施加判决约束,而必须像任何其他文件一样被仔细权衡,从而为尽可能全面和客观的证据框架做出贡献。这一判决保护了刑事法律的特殊性及其不可推卸的保障功能,确保定罪或无罪始终基于自主而严谨的调查。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