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且常常错综复杂的破产程序世界中,财产清单的核实阶段对债权人至关重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发布的第 15913 号裁定书,旨在澄清一个重要的程序性问题:在对财产清单提出异议时,举证的责任。这项裁决为所有法律从业者和面临破产的债权人提供了有趣的见解,勾勒出一条更精简、更有效的途径。
当一家公司被宣布破产时,将启动财产清单的核实程序,旨在核实债权人对破产人提出的债权的真实性、金额和等级。申请加入财产清单是债权人的第一步。然而,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或仅被部分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债权人根据《破产法》(1942 年 3 月 16 日第 267 号皇家法令)第 99 条对财产清单提出异议。
《破产法》第 99 条,特别是第 2 款第 4 项,规定了异议申请的内容,要求其除其他外,“具体说明申请人打算使用的证据手段和提交的文件”。正是这一点,司法判例有时会引起解释上的疑问,即债权人是否必须重新提交所有已附于初始财产清单申请的证明文件。
通过 2025 年第 15913 号裁定书,意大利最高法院在 M. 对 F. 的案件中,提供了一项决定性的解释,旨在简化诉讼程序。最高法院撤销了曼托瓦法院 2023 年 4 月 17 日的先前判决,并就破产和破产债务问题进行了干预。
最高法院表达的法律原则至关重要,并符合诉讼经济和司法保护有效性的原则。让我们详细看看该原则:
《破产法》第 99 条第 2 款第 4 项并不要求异议人重新提交已附于财产清单申请的证明文件,而仅要求在提起诉讼时,债权人打算以此作为其在异议诉讼中主张依据的文件,已在提起诉讼的文件中列明。
这项原则明确无误地澄清,对财产清单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没有义务重新提交其在申请加入财产清单时已提交的证明文件。唯一的要求是在异议诉讼的提起诉讼中指明这些文件。换句话说,只需引用程序文件中的现有文件,而无需实际复制。
这种解释避免了对债权人和法院书记官处都造成不必要的程序负担,促进了更务实、更有效的处理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最高法院确认了先前判决(如 2017 年第 12548 号)中已出现的趋势,加强了法律确定性,并减轻了债权人的程序负担。
这项裁定书的实际影响是多方面的:
意大利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5913 号裁定书是破产司法判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合理性和诉讼经济的原则,使所有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受益。对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在处理财产清单异议时更加安心,因为他们知道指明已提交的文件足以满足《破产法》第 99 条的要求。
对于律师和行业专业人士而言,这项裁决为正确设置异议申请提供了有用的指导,避免了纯粹形式上的争议,并将重点放在债权主张的实质上。最终,最高法院继续塑造着一个更加关注效率和及时性,同时又不牺牲基本权利保护的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