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13 日的第 15840 号判决书中,对选择权(一项重要的合同工具)的行使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该判决重申了我们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协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让我们分析一下这项裁决的要点,使其易于理解遵守期限和法律行为性质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
根据《民法典》第 1331 条的规定,选择权是一种协议,其中一方(承诺人)将其要约固定下来,使其不可撤销,而另一方(选择权人)则有权接受或不接受。因此,选择权人有一段时间来决定是否签订最终合同,而无需担心要约被撤回。这是一种准备性协议,通过选择权人的简单接受,即可形成最终合同。
第 15840/2025 号判决的核心,涉及 A. C. 对阵 F. V. 的案件,在于行使选择权的法律性质。最高法院,由 Dott.ssa D. V. R. M. 主持,Dott. B. M. 担任报告员,重申接受要约,从而行使选择权,是一种“到达主义”行为。
行使选择权包括接受合同要约的声明,而另一方已承诺将其固定下来,因此构成一种到达主义行为,该行为自其到达收件人知悉范围之时起产生效力。因此,如果为行使选择权规定了期限,则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应的意愿表达,即接受要约,送达承诺人的知悉范围。
“到达主义”行为仅在到达收件人知悉时产生效力(《民法典》第 1334 条)。仅仅表达意愿或寄出声明是不够的;必须实际到达承诺人的知悉范围。最高法院强调,仅仅寄出是不够的。第 1335 条《民法典》引入了收件人地址的推定知悉,但关键在于在期限内实际或推定到达并知悉。
判决明确无误地澄清:如果为行使选择权设定了期限,则接受必须在期限届满*之前*到达承诺人的知悉范围。即使晚于期限一天到达的接受,也会导致选择权消灭,并阻止合同的成立。法院驳回了在期限内发出通知即足够这一观点。
这对选择权人来说,意味着必须尽最大努力。必须确保承诺人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并能够知悉该声明。实际建议:
最高法院第 15840/2025 号判决为所有涉及选择权的协议方提供了宝贵的警示。关于接受的到达主义性质以及不可逾越的期限内知悉的要求的明确性,加强了法律确定性并预防了争议。对从业者和个人而言,其教训是明确的:合同的形成需要关注细节和沟通中的勤勉。依靠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士可以确保权利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