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是我们法律体系中寻求正义者的最后一道防线,它提供了一个审查机会,但该审查不侧重于事实的重新审理,而是侧重于法律的正确适用。然而,进入这一审级并非易事。事实上,最高法院对诉讼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的要求非常严格,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导致不可受理的严厉后果。最近的第 16618 号裁定(2025 年 6 月 21 日)恰恰属于这一范畴,它为事实的简要陈述与上诉理由的阐述之间的互补关系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而这两者是该文件的有效性不可或缺的要素。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 366 条规定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起草规则。在各项要求中,有两个要点尤为突出:第 3 款要求“简要陈述案件事实”,第 4 款要求“陈述请求最高法院进行判决的理由”。这些不仅仅是官僚程序,而是最高法院理解和评估所提出问题的实质的能力所依据的真正支柱。由第二庭发布、由 M. M. 博士主持、由 L. V. 博士撰写的第 16618/2025 号裁定,有力地重申了它们内在的联系。
本裁定正专注于这两个要求之间的协同作用,强调了它们正确适用是上诉可受理的必要条件。事实上,法院宣布 F. 方(分别由 L. R. 和 A. P. 代表)提起的上诉不可受理,该上诉仅完整地复制了上诉状,而没有对事实进行任何总结或充分说明被上诉的判决。以下是总结所表达原则的判决要旨:
在最高法院上诉的“形式-内容”要求方面,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 366 条所提供的“法律模式”,其不遵守将导致上诉不可受理,在“简要陈述案件事实”(第 3 款)的要求与“陈述请求最高法院进行判决的理由”(同法第 366 条第 4 款)的要求之间存在互补关系,通过对事实进行总结,即基于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和对无关数据的排除,对实质和程序性事件进行简要陈述,其目的是使法院能够理解随后提出的上诉理由,从而使其能够审查这些理由,并具备必要的知识来评估它们是否可以提出以及是否相关。
判决的这一部分具有启发性。最高法院强调,事实的简要陈述并非简单的摘要,而是一种“总结”,必须基于“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和“对无关数据的排除”。其目的是使上诉理由“易于理解”。如果没有对实质和程序性事件进行清晰简洁的叙述,最高法院的法官将无法充分理解所提出的异议,因此也无法评估其有效性。实际上,如果法院不理解“发生了什么”,就无法理解“为什么要求撤销”被上诉的判决。这一原则,已在先前的裁定(如 2019 年第 8009 号或 2022 年第 6611 号)中得到确认,在此被有力重申,以警示所有律师。
最高法院的裁定直接影响了上诉的起草策略。仅仅列出事实或复制先前文件的段落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总结和批判性选择的工作。事实上,法院无义务自行查阅案件文件来重建程序性事件。上诉人有责任提供一个清晰、完整但同时又至关重要的案件情况。如本案所示,上诉的不可受理将排除任何获得实质性判决的可能性,使整个程序性努力付诸东流。
为避免这种风险,起草上诉的律师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指示。以下是一些关键点需要考虑:
这种方法不仅仅是形式,它还响应了程序经济和司法系统效率的需求,确保最高法院能够专注于其法律解释职能,即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6618 号裁定是关于在起草提交给最高法院审理的文件的专业性和精确性的一个明确呼吁。它再次强调,形式永远不能与实质分离,尤其是在诉诸最高审级时。一份结构良好的上诉,尊重事实简要陈述与理由阐述之间的互补性,不仅是一份形式上正确的法律文件,也是保护其当事人利益的最有效工具,它为最高法院提供了进行平静和深入审查的必要条件。忽视这些原则意味着使您的客户面临上诉被宣布不可受理的实际风险,以及随之而来的所有负面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