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1 月 29 日,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作出的第 17494 号判决,就《刑法典》第 419 条规定的破坏罪的故意构成要件提供了重要的反思。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该判决的主要方面,分析其法律含义以及在危害公共秩序罪中构成故意的必要条件。
破坏罪是指行为人在暴力或混乱的情况下,毁坏或损坏他人财产。法院在其判决中明确指出,要构成破坏罪的故意,行为人不仅必须认识到并希望自己的破坏行为,而且必须在意识到该行为是造成损害事件的有效原因之一的情况下,仍然明知故犯地实施该行为。换句话说,行为人必须充分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主观要素——故意——内容。就破坏罪而言,要构成故意,行为人不仅必须认识到并希望自己的破坏行为,而且必须在意识到该行为是造成损害事件的有效原因之一的情况下,仍然明知故犯地实施该行为。
这一法律格言强调了两个基本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和意愿。被告人必须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以及其行为的后果。这种意识必须伴随着在意识到潜在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行为的意愿。
在此背景下,引用《刑法典》第 43 条关于故意即犯罪意图的定义至关重要。宪法法院以及判例多次重申了这一主观要素在刑法中的重要性。诸如 2014 年第 37367 号判决等先前的判例,为就破坏罪中的故意问题勾勒出清晰连贯的法律框架做出了贡献。
第 17494/2022 号判决代表了对证明破坏罪中故意必要性的重要反思。毁坏他人财产的意识和意愿不容低估,因为它们是构成该罪的关键要素。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在处理涉及破坏罪的案件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指示,以便进行正确的辩护或起诉,从而确保公正和相称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