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司法系统虽然以法律确定性为目标,但也规定了纠正可能影响判决公正性的严重错误的特殊机制。其中,撤销(revocazione)尤为突出,这是一种非同寻常的补救措施,允许重新审查已确定的判决。最高法院(Corte Suprema di Cassazione)在 2025 年 6 月 2 日的第 14770 号裁定中,就事实错误作为撤销其自身判决的理由,特别是关于“吸收的问题”(questioni assorbite),提供了重要的澄清。这一决定对于律师、法学家以及任何希望更深入了解民事司法复杂运作的人来说都具有极大的意义。
撤销是《民事诉讼法》(c.p.c.)第 395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非常规上诉方式,允许在存在法律明确列举的特定瑕疵时,撤销一项已不可撤销(已确定)的判决。其中,《民事诉讼法》第 395 条第 4 款规定了事实错误,即法官的感知错误,源于一个导致假设存在一个不存在的事实或一个存在的事实不存在的材料性疏忽,前提是该事实未构成判决所裁决的争议点。区分事实错误和判断错误至关重要:前者是对诉讼现实的错误感知,后者是对法律的错误解释或适用。只有前者才能构成撤销的依据。
在最高法院的判决背景下,撤销是一个更为罕见且重要的事件,因为最高法院是合法性法官,负责审查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不是重新审查案件的实质内容。第 14770/2025 号裁定正是在这种微妙的平衡中出现的,它明确了最高法院的疏忽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构成可撤销的事实错误。
2025 年 6 月 2 日判决的核心在于其判决要旨,该要旨毫不含糊地阐明了可撤销事实错误的界限:
在撤销最高法院判决方面,对上诉法院因认为(即使是隐含地)被吸收而未予裁决的问题的疏忽感知,构成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95 条第 4 款提出的事实错误,而无论被吸收的问题是否在合法性审查阶段被重新提出,因为被吸收的问题不形成隐含的既判力,故其可以在发回重审的诉讼中重新提出并裁决。
这项判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解释说,如果最高法院没有注意到上诉法院因认为某些问题被“吸收”(即被其他问题所超越或使其变得无关紧要)而未予裁决,那么这种疏忽感知就构成事实错误。创新和关键之处在于,对于撤销而言,无论相关方是否在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明确重新提出该被吸收的问题,都不重要。这是因为被吸收的问题不形成“隐含的既判力”,因此,如果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撤销,它们可以在随后的发回重审中被合法地重新提出并裁决。
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总结一下构成此事实错误的几个关键要素:
最高法院在第 14770/2025 号裁定中,将上述原则应用于一个具体案例。在此案例中,最高法院接受了某税务局的上诉,并就案件实体作出裁决,驳回了纳税人(在本案中为 E. P. 对 A. 的诉讼)的请求。然而,在这样做时,法院没有注意到,在发回重审的法官那里,仍有进一步的事实调查需要进行,这些调查在上诉判决中被吸收了,而本应由发回重审的法官重新评估。这表明,最高法院在忽视上诉法院隐含吸收的事实问题上的感知错误,导致了一项在未对事实进行进一步审查的情况下无法确定的判决。
该判决具有特别重要的实际意义。它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额外的保护,尤其是在合法性审查因感知错误而最终阻止对先前未被实际裁决但仅被“搁置”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时。
最高法院的第 14770/2025 号裁定代表了撤销案件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加强了对正当程序的保障,规定最高法院对被吸收问题的疏忽感知构成事实错误,可以证明撤销其自身判决的合理性。这一机制允许纠正材料性疏忽,尽管这些疏忽不涉及对法律的解释,但可能对争议的最终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从而确保当事人有机会看到所有对他们案件的裁决至关重要的问题都得到审查。这是对审查诉讼文件准确性的警示,也是对公正充分实现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