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民法复杂的格局中,最高法院的判决为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一项近期裁决,即 2025 年 4 月 16 日第 9970 号裁定,因其在确定地方法官受理的损害赔偿案件的标的额以及因此可采取的上诉途径方面提供了重要澄清而备受关注。该裁决由 T. G. 博士主持,由 A. I. 博士起草,涉及 F. A. 与 A. 之间的诉讼,驳回了对博洛尼亚法院 2022 年 1 月 26 日判决的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 条,地方法官的管辖权在标的额方面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动产相关的案件,其管辖权最高可达 5,000 欧元。然而,《民事诉讼法》第 113 条第 2 款规定,地方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判决标的额不超过 1,100 欧元的案件,但因涉及车辆和船只的流通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除外。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39 条第 3 款的规定,依公平原则作出的判决只能因违反程序规则、宪法或欧盟规则,或违反该事项的监管原则而上诉。
第 9970/2025 号裁定的焦点恰恰在于评估损害赔偿请求何时超过公平管辖权的门槛,从而改变上诉的可能性。律师们常常出于谨慎,在起诉状中提出具体的赔偿要求(例如,950 欧元),并附带一项笼统的条款,如“或在审判过程中确定的较高或较低金额”。最高法院就该条款的有效性作出了裁定。
在地方法官审理的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为加重侮辱行为造成的损害)中,如果原告除了要求不超过一千一百欧元的特定金额外,还以替代或从属的方式要求被告支付在审判过程中确定的较高或较低金额,则后一项指示,尽管不能视为纯粹的套话,但本身不足以证明原告要求更高金额的意愿——更不用说超过 1100 欧元的金额——因为缺乏其他任何解释性指标,足以至少引起怀疑,即所陈述的情况可能超过明确提及的金额,特别是超过允许依公平原则判决的金额。(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39 条第 3 款宣布地方法官判决的上诉不可受理,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另一笔认为公正的金额”的请求,相对于明确量化的 950 欧元而言,对于确定可采取的上诉途径没有影响)。
这一判决要旨至关重要。最高法院虽然承认笼统条款并非毫无意义的套话,但极大地限制了其范围。仅仅要求一个“较高或较低”的金额不足以自动超过 1,100 欧元的门槛,因此,不足以使地方法官的判决可以按普通程序上诉。为了使诉讼标的额被视为超过 1,100 欧元,必须有其他证据或迹象能够合理怀疑实际损害可能超过该金额。在缺乏这些“解释性指标”的情况下,笼统的要求不足以改变依公平原则判决的性质,因此,也无法改变《民事诉讼法》第 339 条第 3 款规定的上诉限制。在本案中,尽管提出了 950 欧元的请求,并附有笼统的表述,但法院认为这不足以超过门槛,导致上诉不可受理。
这项裁定的后果是显著的。对公民而言,这意味着即使存在“公正”的要求,如果估算的损害低于 1,100 欧元,并且没有具体证据表明存在更大的损害,地方法官的判决将难以在上诉中被推翻。对律师而言,这项裁决要求在起草初步文件时更加谨慎:
这项裁决与最高法院以往的判例(如 2010 年第 24153 号判决要旨)一致,但与另一些判例(如 2018 年第 3290 号判决要旨)有所不同,这表明需要严格解释以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诉讼效率。
最高法院第 9970/2025 号裁定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仅仅笼统地要求一个“较高或较低的金额”本身不足以确定地方法官的标的额管辖权超过允许普通上诉的门槛。原告必须提供具体和指示性的证据,支持可能超过 1,100 欧元门槛的赔偿可能性。这项裁决促使法律从业者在量化诉讼请求和陈述事实情况时更加精确,以避免在上诉阶段出现令人不快的意外,并确保其客户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