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的领域中,纠正实质性错误对于确保司法效率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至关重要。事实上,判决在实质内容上可能正确,但却存在遗漏或不准确之处,这些之处并非反映了法官的明确意图,而是仅仅是转录或疏忽的错误。最高法院最近一项重要的裁定,即 2025 年 5 月 23 日第 22430 号裁定,就介入了这一微妙的界限,该裁定阐明了在刑事判决遗漏判令被告赔偿损害并向民事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时,纠正实质性错误的程序的可接受性条件。
提交给最高法院的案件涉及福贾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4 日作出的判决,该判决遗漏了判令被告 C. M. 向民事当事人赔偿损害并支付诉讼费用。如果这一遗漏不能被归类为实质性错误,那么民事当事人可能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提起一项繁琐的最高法院上诉,其时间和成本将远高于更简便的纠正程序。由 D. S. P. 博士主持、G. E. A. 博士担任报告员的法院,撤销了法院的判决,但未发回重审,并确立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130 条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0 条,如果判决遗漏了判令被告赔偿损害并支付民事当事人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并且判决的理由中没有表明法官有意驳回民事当事人的请求或部分或全部抵销这些费用,则该判决可以被修正。
这一判例是该裁定的核心,并阐明了其广泛的适用范围。简而言之,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刑事法官在起草判决时忘记判令被告赔偿损害或支付给民事当事人的法律费用,并且判决的理由中没有明确表示法官有意拒绝这些请求或抵销费用,那么这仅仅是一个实质性错误。这个错误可以通过比上诉或最高法院上诉更快捷、更简单的程序来纠正。《刑事诉讼法》第 130 条允许纠正不影响司法判决实质内容,而仅影响其表述的疏忽或不准确之处。
该裁定的关键在于区分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0 条修正的真正实质性错误与需要通过普通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提起最高法院上诉)的理由缺陷或判断缺陷。法院的立场很明确:只有当判决的理由中没有体现法官驳回民事当事人请求或抵销费用的意图时,遗漏才能被归类为实质性错误。相反,如果理由中包含明确的论证,那么遗漏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错误,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尽管可能错误)的司法判决的结果,只能通过普通途径提出上诉。
这一原则至关重要,原因如下:
最高法院的判例经常就此问题进行辩论,有时存在分歧的裁定,正如裁定本身所指出的那样。然而,通过这项裁定,法院似乎巩固了一种优先考虑实质而非形式的倾向,只要法官的意图没有明确表示相反。
最高法院第 22430/2025 号裁定代表了对所有法律从业者重要的澄清和参考点。它强调了准确起草判决的重要性,同时也为面临非故意遗漏的民事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出路。在法官没有明确表示相反意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实质性错误纠正程序获得损害赔偿和诉讼费用的判决的可能性,加强了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并有助于提高司法系统的功能性。这既是对法官精确阐述每一项决定的警示,也是对律师的指引,他们现在可以更确定地找到最快捷有效的途径来保护其客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