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公共拨款罪:26906/2025号判决及发放机构审查的无关性

保护公共财产和打击欺诈是我们社会的首要任务。每年,都有大量资源用于通过补贴和优惠措施支持公民和企业。然而,非法获取这些拨款的企图屡见不鲜,这构成了刑法典第640条之二规定的诈骗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罪。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2025年7月23日公布的第26906号判决提供了一个关键的澄清,重申了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即使在发放机构的审查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法律框架:刑法典第640条之二

刑法典第640条之二处罚为获取公共拨款而实施的诈骗行为。当行为人通过欺骗或诡计(例如伪造文件、隐瞒信息)使公共机构产生错误,从而损害该机构并获得不当的财产利益时,该罪行即告成立。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是M. G.先生,报告人是D. S. A. M.博士,涉及萨萨里上诉法院部分撤销且无发回重审的此类情况。

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责任独立于审查

核心问题是公共拨款发放机构缺乏或不充分的审查措施的相关性。辩方经常试图利用这一情况来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然而,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

为构成诈骗公共拨款罪,发放机构未对公共补贴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不影响该罪行的成立,因为欺诈性地诱使对方产生错误,需要“受骗者”拥有保护手段,即使这些手段实际上未被使用。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行为相关联,而与受害人可能存在的合作无关。

这一判决要旨至关重要。法院明确指出,诈骗者的刑事责任基于其欺诈性行为及其诱使机构产生错误的能力,而与机构是否实际行使了所有可用的审查措施无关。欺骗行为因犯罪人的行为而完成,而机构未能使用核查手段不能免除欺诈者对其不法行为的责任。受害人的过失或不作为不能消除非法行为的刑事可责性。

实际影响和判例趋势

这一裁决证实了已有的判例趋势(例如,2016年第52316号)。实际影响是明确的:

  • 加强保护:发放机构的刑事责任不会因审查缺陷而受到损害。
  • 关注欺诈:司法关注点仍然集中在被告人的欺骗和诡计行为及其犯罪意图上。
  • 对欺诈者的警告:试图欺骗国家的人不能以所谓的行政疏忽为借口。

这一原则对于确保公共资金的完整性至关重要,这也是欧洲层面打击欺诈的共同目标。

结论:致力于法治

由B. S.博士主持的最高法院第26906/2025号判决,是关于诈骗公共拨款罪的一个明确立场。法院重申,欺诈者的刑事责任独立于发放机构的监督,并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公共资金获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是不可或缺的价值观。旨在非法获取公共资源的欺骗和诡计行为将受到严厉追究,从而为用于社区福祉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创造一个更安全的环境。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