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羁押的赔偿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其数额的确定可能很复杂。最高法院在2025年2月5日第12267号判决中,明确了一个关键方面:逃避居家监禁对赔偿数额的影响。这项裁决加强了在预防性羁押措施背景下个人责任的原则。
最高法院(庭长 D. F.,报告员 F. L. B.)审理的案件涉及对雷焦卡拉布里亚上诉法院的上诉。核心问题是要求对不当羁押进行赔偿,并参考因监狱比居家监禁“更具折磨性”而增加的数额。关键问题是:如果转为监狱羁押是由于自愿逃跑,赔偿是否仍应增加?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该判决为确定赔偿数额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以下是完整的判决要旨,是刑法领域的参考点:
在不当羁押的赔偿方面,如果羁押措施的加重是由于逃跑造成的,则不能因监狱比居家监禁更具折磨性而增加赔偿数额,因为违反居家监禁的规定可归因于申请人的自愿选择。
这意味着,如果羁押的加重是由被告人的自愿行为(逃跑,刑法第385条)造成的,那么监狱羁押的更严重性不能证明赔偿增加是合理的。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4条和第315条,并援引先前的判例(1995年第1号联席会议),强调个人的自愿选择中断了国家不当行为与所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因自我造成的状况而获得赔偿的增加。
最高法院2025年第12267号判决重申了一项公平原则:不当羁押的赔偿并非无限,必须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如果预防性羁押措施的加重是由于逃跑等自愿且非法的选择造成的,则不能证明增加赔偿是合理的。这是对我国刑法体系公正性的重要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