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中,最高法院第 16134/2025 号判决维护了正当程序的一项基石:辩护律师能够切实了解案卷并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该裁决撤销了那不勒斯上诉法院的判决,但无需发回重审,并重申,仅仅形式上的指定并不足以构成辩护保障,除非伴随对案卷的实际查阅。
此案源于 G. V. 提出的上诉。在上诉提出后,其辩护律师更换为另一位。新律师通过多封电子邮件(PEC)请求法院书记处发送完整的庭审案卷。然而,文件仅以不完整的方式送达,而且是在书面审理的听证会临近之时。鉴于此种缺陷,最高法院认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 c 款,该条款规定任何侵犯辩论权的行为均导致绝对无效。
关于上诉审判,在上诉提出后指定的新辩护律师有权查阅诉讼案卷,因此,书记处未回复其相关请求,或迟延且不完整地发送所请求的文件,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 c 款导致违反辩论权,妨碍有效辩护的准备。(本案中,法院撤销了被上诉的判决,但无需发回重审,理由是案卷显示新辩护律师曾通过发送多封正式电子邮件(PEC)试图与书记处联系,以获取庭审案卷的相关文件,但仅收到不完整的文件,且是在书面审理的听证会临近之时。)
法院强烈引用了由最高法院联席庭第 42363/2006 号判决确立并由近期第 46027/2024 号判决确认的原则,即无法了解案卷将阻止辩护律师有效影响诉讼内容。这并非仅仅是形式主义:根据《意大利宪法》第 111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辩论权在于控辩双方信息上的平等。当书记处不予合作时,无效性是无法弥补的,撤销判决且无需发回重审是必然结果。
鉴于此判决,律师们应积极主动地处理与书记处的沟通,并记录每一个环节。在听证会上准备一份文件以证明法院办公室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是有益的。
该判决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案件 Fittante c. Italia 和 Mirilashvili c. Russia)一致,这些判例要求及时、完整地查阅案卷以保证程序的公平性。意大利最高法院因此将欧洲公约的标准纳入我国体系,并提请司法机关监督书记处的工作。
第 16134/2025 号判决明确指出,辩护权不容妥协:没有对案卷的了解,上诉就是不完整的,判决也无法通过合法性审查。这对需要真正效率的司法机关和需要严格遵守程序每个阶段的律师都是一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