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布的第 16411 号判决中,再次审视了因疫情紧急措施而引入的“书面审理”规则的有效性问题——该问题此前曾存在争议。特别是,最高法院撤销了博洛尼亚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原因是未通知被告的指定辩护律师关于民事原告要求的口头审理。这项裁决必将影响律师界的实践,提醒专业人士注意此类无效的绝对性。
在卫生紧急状态期间,立法者规定了“书面审理”的形式(第 137/2020 号法令第 23-bis 条,随后由第 215/2023 号法令等法规延续),其中审理可以在没有当事人实际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要求口头审理。然而,《刑事诉讼法》在某些不可或缺的保障措施方面保持不变:
因此,最高法院必须在效率需求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所保障的辩护权之间取得平衡。
在疫情紧急规定生效期间进行书面审理的上诉审判中,未通知被告的指定辩护律师关于其他诉讼方要求进行的口头审理,构成《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 c 项和第 179 条第 1 款规定的绝对无效,因为该程序规定了上述辩护律师的强制性出席,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7 条第 4 款指定的代理人出席庭审并不影响无效性。
法院重申,通知指定辩护律师是正确建立对抗关系不可或缺的要素。否则,诉讼将因绝对无效而受到损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9 条,这种无效是不可治愈的,并且必须在任何阶段和等级主动宣告。因此,即使有根据第 97 条第 4 款指定的代理人出席,如果未事先通知辩护委托的持有人,也是无关紧要的。这一原则与第 29349/2023 号和第 11170/2024 号判决保持一致,但与第 7750/2022 号和第 3673/2022 号判决不同,从而结束了司法解释的冲突。
对于辩护律师和诉讼当事人而言,这项裁决带来了以下操作上的注意事项:
最高法院的推理基于两个支柱:宪法规定的辩护权(第 24 条)和欧洲公约(第 6 条)。最高法院也延续了联合庭第 24630/2015 号判决的观点,该判决已确认未通知指定辩护律师构成绝对无效,并区分了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使用“强制出席”的标准作为试金石:在程序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出庭的情况下,任何疏忽都会导致诉讼无效。
第 16411/2025 号判决代表了后疫情时代上诉管辖权的一个确定点:紧急情况下的例外规定不能损害被告的基本保障。通知指定辩护律师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履行,而是正当程序的实质性前提。法律从业者必须高度重视通知事宜,并意识到最高法院不会容忍任何捷径:如果未及时通知辩护委托的持有人,整个审判将因绝对无效而失效,并不可避免地影响诉讼的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