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庭第509号,日期为2023年1月10日,就欺诈性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见解。在本案中,A.A.因在其公司破产期间无偿转让一项业务部门而被判有罪,这突显了合法和非法公司管理的区别。
博洛尼亚上诉法院最初减轻了对A.A.因欺诈性破产的判决,但未能免除其刑事责任。指控基于确凿证据,证明了将关键公司资产转让给(已省略)Srl,一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且未收取任何对价。
转让一项业务部门,导致无法再有效追求公司宗旨,构成欺诈性破产罪。
法院重申,即使在资产转让没有获得充分对价的情况下,也构成欺诈性破产。这一点对于理解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及公司管理透明和合法合规的必要性至关重要。该判决与相关领域的既定判例一致,即任何损害债权人的行为都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此外,判决明确指出,单纯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并不能免除非法管理行为的责任。A.A.在公司管理中扮演了积极角色,这使得他在资产挪用方面的责任显而易见。
最高法院第509号2023年判决强调了管理人员始终必须遵守法律并尊重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该判决的影响不仅对A.A.个人,而且对所有经济参与者都具有重大意义,他们必须意识到不当公司管理可能带来的刑事后果和声誉损害。透明度和正直必须是公司管理的核心,以避免遭受刑事处罚和声誉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