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2021年第33608号判决处理了一个在家庭法中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在共同监护的情况下,父母将未成年子女的居所迁往国外的权利。这个问题属于关于未成年人成长需求与父母个人需求之间平衡的更广泛辩论,尤其是在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
在本案中,母亲 O.V.I. 请求将儿子 R.J. 的居所迁往罗马尼亚,因为她认为在那里她将有更多的工作和人际关系机会。特伦托法院(tribunale di Trento)驳回了该请求,指出此举可能会损害孩子与父亲 G.R. 的关系,因为他们已经处于共同监护状态。因此,母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她作为监护父母的权利应优先。
成年人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必须与未成年人保持双亲关系的权利相平衡。
最高法院在驳回上诉时重申了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民法典》第337条之三规定,未成年人有权与父母双方保持平衡和持续的关系。判例已明确指出,父母一方的迁徙居住地并不自动意味着丧失监护子女的资格。然而,法院强调,每项决定都必须以未成年人的最高利益为前提。
本案凸显了法官在父母冲突情况下面临的困难。法院认为,迁往国外会危及父子之间的情感纽带,损害其身心发展。确保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重要性是一个关键点,这常常与父母的个人愿望相冲突。
最高法院2021年第33608号判决为反思分居后家庭动态的复杂性提供了素材。它强调,在共同监护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迁往国外的居住地必须经过仔细评估,始终将儿童的利益放在首位。这一判例导向促使父母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需求,还要考虑其决定对子女生活的影响,从而促进负责任和有意识的育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