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年7月4日存档的第26263号判决,对家庭虐待罪的构成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特别是,法院裁定,在没有婚姻关系或同居的情况下,单纯的共同育儿不足以构成“家庭”关系,从而适用关于虐待的刑法规定。
法院援引《刑法》第572条,该条规定了家庭虐待罪,并强调,在双方缺乏实质性互动的情况下,单纯的共同育儿本身不能构成该罪的前提。这种方法基于对《民法》第337-ter条的解释,该条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但并未在父母之间建立相互的联系。
没有婚姻和同居关系 - 共同育儿 - 罪行的构成 - 充分性 - 排除 - 原因。在家庭虐待方面,单纯的共同育儿,在没有婚姻或同居关系,并且在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没有实质性接触的情况下,不能单独构成构成该罪所必需的“家庭”关系的前提。(在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民法》第337-ter条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并不确定父母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他们共同的孩子是唯一相关方)。
这项判决是家庭法和虐待案件判例的重要参考点。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明确指出,家庭关系不能被肤浅地看待,而需要具体的互动才能在刑事上得到承认。这项判决的实际影响是多方面的:
总之,2024年第26263号判决为家庭动态及其法律影响提供了根本性的视角。最高法院的干预明确指出,共同育儿不足以构成虐待关系,需要对相关方之间的互动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这种方法可能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父母和未成年人的权利,避免在家庭冲突情况下滥用司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