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 9 日的第 16131 号判决书,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存档,就辩护人在审判期间出庭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特别是,萨勒诺上诉法院驳回了一项上诉,澄清了《刑事诉讼法》第 585 条第 1 款之二的适用条件。该规定规定了在被告人缺席整个一审期间的情况下,给予更多时间与辩护人沟通的机会。
根据本判决书,第 585 条第 1 款之二的规定仅适用于被告人被宣布缺席且未参加一审所有庭审的情况。这一特定要求强调了立法者旨在通过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来确保公正审判的意愿。
《刑事诉讼法》第 585 条第 1 款之二 - 适用性 - 条件。关于上诉,第 585 条第 1 款之二的规定仅在被告人被宣布缺席且未在一审整个过程中出庭的情况下适用。(在理由部分,法院明确指出,该规定的“理由”在于允许那些甚至没有参加过一次庭审的人有更充裕的时间就可能的上诉与代表其缺席的辩护人进行沟通)。
法院正确地强调,被告人的出庭对于确保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至关重要。事实上,被告人在审判期间的缺席不仅限制了他辩护的能力,还可能损害程序的公平性。在此背景下,该判决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所确立的原则,该公约保障了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总之,第 16131 号(2024 年)判决书重申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出庭的重要性,并强调其缺席可能对辩护权产生负面影响。这一原则不仅保护了被告人,也有助于整个司法系统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萨勒诺上诉法院的决定是加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方面的重要一步。理解第 585 条第 1 款之二的适用条件,对于所有从事法律领域工作的人以及被告人本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以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